《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四百四十四条。
条文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读
知识产权质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质权要办理出质登记才设立。知识产权依法设立质权后,原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均受到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