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界中有这么一句话:一个品牌能不能让人印象深刻,就看其产品logo是否能让人产生好感和眼缘。
以智能手机的大佬级品牌苹果为例,尽管关于它的产品logo设计由来已经产生了多个不同的版本,但我们现在看到的苹果logo设计确实足够简洁,完全能让人一看就知道,所以苹果公司的成功有一把部分要归功于logo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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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logo的商标价值究竟有多高,这就不用蜗牛纳说了吧?总之苹果公司和以“维权狂魔”著称的迪士尼公司一样,绝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家商标的行为,甚至遇到相似的也会发一封律师函。
若说别人使用的也是苹果,那么人家通过起诉来维权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怪就怪在苹果公司居然还很关注其他的水果,甚至连叶子也不放过。
近日,苹果公司因商标问题起诉了一家名为Georgette LLC的矿泉水公司,表示该公司申请的苹果形状商标几乎与其公司的一模一样。
原来Georgette LLC在第 32 类中申请注册了涵盖 “纯净饮用水;瓶装水”的苹果形商标。
于是苹果公司向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异议通知书,声称如果申请人的商标被注册,其将受到损害,原因是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导或受骗的可能性。
苹果公司辩称,自1977年以来,其广泛推广、营销、宣传、分销和销售与一个商标系列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系列全部或部分由 “APPLE”一词或其图形等效物——苹果标志组成,该标志描绘了一个带有分离叶子的风格化苹果(统称为 “苹果商标”)。并且,苹果公司还称,其苹果商标具有著名性、独特性,并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和好感。
根据苹果公司的描述,尽管Georgette LLC公司申请的商标是一个完整的苹果,并标有“I am Arcus”,而并不是被咬了一口的苹果。但是其叶子的设计,以及整体外观在视觉效果上几乎与苹果商标一样。
虽然Georgette LLC申请的商标主要用于瓶装水,不过在该公司提出申请之前,苹果公司早就已经使用该商标用于相同和/或高度相关的商品了。
据了解,苹果公司除了销售其科技产品和相关配件外,还在网上和现场向消费者销售印有苹果标志的 T 恤、马克杯、笔记本、笔、保温瓶和水壶等商品。因此,苹果公司才会认为Georgette LLC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毕竟根据苹果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确实包括带有苹果图形的覆盖家庭用品、水杯、饮水杯、真空瓶等。(相关产品例子见下图)
不觉得苹果公司这操作很眼熟么?
蜗牛纳想了想,此前他们就曾起诉过一家叫Prepear的食品制备公司,理由也是该公司的梨子logo与苹果相似。
具体相似点在于梨子logo右上方的那一片叶子,苹果公司认为Prepear的商标由带直角叶子的简约水果设计组成,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苹果标志,并产生类似的商业印象。而苹果商标如此著名,并且可以立即识别,以至于这件梨子商标的相似性将掩盖所有差异,并让普通消费者认为该申请人与苹果有关。
此外,苹果公司还指出,由于Prepear与苹果公司采取了“相同和/或高度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并拥有和“电脑软件、包括医疗健康、营养、一般保健和社交网络相关的服务”,因此一个膳食计划服务app可能会“在苹果和苹果商标自然的扩展使用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消费者可能会在看到Prepear的logo后,误以为这个食谱App是苹果公司的产品,毕竟这种logo很像是苹果会做出来的东西。同时,苹果还指出,苹果已经拥有了一些与健康和营养相关的App和服务。
苹果公司真是什么都做,有饮水瓶就算了,还弄出个什么APP来,完全不给其他公司活路走啊!
其实,即便是苹果公司尚未接触的其他行业,只要有谁的logo和他们的相似,也照告不误。
要知道,苹果公司曾向挪威专利局发送了反对书,认为挪威进步党(Fremskrittspartiet)的苹果logo和自己的5个已注册商标相混淆。此外,该党派标识包含现有知名、成熟品牌的元素,因此违反了挪威的《商标法》。
苹果甚至还起诉过德国自行车道的logo,说这这个写着“APFEL ROUTE”的LOGO有一片很生动的绿叶子,与苹果商标过于相似,于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诉讼。比赛主办方Rhine-Voreifel对此感到不可思议,有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和苹果是完全不同的产品。
据了解,该logo是在2018年为了全新的自行车赛道Apfelroute而设计的,主办方已经将其印在了制服、自行车架子、地图、横幅上,如果要更换 logo,成本将会十分昂贵。但对于苹果而言,它有保护自己商标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不禁让人感叹,原来国际知名的大企业也会和无良企业一样,都很喜欢挑战商标近似判断标准。这种行为应该算得上是恶意起诉了吧?
总之,像苹果公司这样因为自家产品将苹果作为logo使用而称霸整个水果圈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他人经营活动,还破坏了被告公司内部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认为对方恶意诉讼,可以考虑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若在自己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为恶意诉讼的情况下,且同样是具有起诉对方的权利,可以收集到能够判定对方为恶意诉讼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然后在当地法院反诉对方。
也就是说,以对方为被告,自己为原告,提起一个新的民事诉讼(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提交对方恶意诉讼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恶意诉讼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样一来,有关部门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制裁恶意诉讼,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