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张标题为“请各地提供线索:打击专职编写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图片,在知识产权社群中流传。通过图片中的邮箱和电话,在网上搜索确实是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的,为了进一步核实图片真实性,有同行将图片发送到邮箱进行核实,得到的回复是:图片真实。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形进行征集线索:一是专职编写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二是通过网络为全国代写低质专利的行为。
这不禁让人想起此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开展对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线索的征集和举报活动:
关于征集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线索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合法权益,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于近期开展对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线索的征集和举报活动。
请广大会员充分利用公开渠道和公开信息,通过查找机构形象、业务宣传、工作内容、操作手段、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认真搜集整理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线索,及时保留证据线索,并向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举报。无资质专利代理线索征集和举报途径如下:
1.协会线索征集和举报途径
请将附件的举报线索信息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至协会邮箱:mail@acpaa.cn。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线索征集和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见下表:
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TsjbPhone.do
3.代理机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TsjbPhone.do
至于如何界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有了相关解读。
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
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
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
6.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7.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