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惩罚性赔偿,15万到100万!山特电子获商标强保护

2022-05-04 15:27:56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5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告,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当进行评述后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厘清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及倍数的计算方法、以及认定“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具有借鉴意义。

——罗亚菲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浙0105民初8881 号

二审案号

(2021)浙 01 民终 1364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再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李 奕 

审 判 员 高海忠 

审 判 员 唐承

法官助理

陈翀翊

书记员

张天马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72区宝石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2层B区399号)

一审裁判结果

一、菱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山特公 司享有的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第512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

二、菱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特公司经济 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

三、驳 回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5 民初 888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5 民初 888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四、驳回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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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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