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告,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当进行评述后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厘清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及倍数的计算方法、以及认定“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具有借鉴意义。
——罗亚菲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19)浙0105民初8881 号 |
二审案号 |
(2021)浙 01 民终 1364 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李 奕 审 判 员 高海忠 审 判 员 唐承 |
法官助理 |
陈翀翊 |
书记员 |
张天马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72区宝石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2层B区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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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菱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山特公 司享有的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第512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 二、菱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特公司经济 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 三、驳 回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5 民初 888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5 民初 888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四、驳回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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