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小米“Mi PAY”商标终审败诉,华为的“HUAWEI PAY”有戏吗?

2022-05-05 11:18:07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上周,发了一篇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近期的商标维权文:《一波三折,小米商标维权案的输与赢》。

结果才过去多久呢,小米公司就又输给了国知局……

近日,小米公司公开了多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结果显示,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注册的多个“Mi Pay”相关商标,引证商标为“MIKPAY”“MPAY”等商标。

此前在2020年8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上述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小米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上诉称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独创,并拿出了其在先注册“MI”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等证据,但还是被一审法院驳回了。

到了二审时,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Mi Pay”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MiKPay”“MPAY”构成。两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与小米公司的败局不一样的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此前申请注册的“华为方舟”商标案同样迎来终审,并赢了国知局!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293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是华为公司在2019年4月申请注册的第37348881号“华为方舟”商标,引证商标为“华讯方舟”,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20年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补充提交了华为方舟编译器相关信息汇编,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华为公司产生紧密关联。

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华为”可以起到显著识别作用,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华为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后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华为公司与美国最大电信运营商在专利侵权案上达成部分和解后,新增了“HUAWEI PAY”商标申请信息,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其图案为小熊,目前该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

毕竟移动支付是一块大蛋糕,所有人都想从中分到一块“吃”。继之前试水的 Apple pay、Samsung pay 之后,国内的各种 pay 必定会陆续推出。所以小米公司和华为公司才会申请相关商标,企图成为国内最受欢迎的手机刷卡服务的国产手机厂商。

图源 Pixabay

但小米公司的部分“Mi Pay”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那么华为公司申请的“HUAWEI PAY”商标会注册成功吗?

好歹有个和别人不一样的小熊图案,成功率怎么着也比小米公司的高吧?并且据企查查显示,华为公司早期申请的其他6件“HUAWEI PAY”商标,均处于“已注册”状态。

根据小米公司“Mi Pay”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来看,是因为存在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再看华为公司的相关商标,并没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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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一般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商标标志中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近似等方面进行比较,既要对商标标志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既要结合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近似,还要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由此可见,除了要审查是否存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还要结合一些情况,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总之,企业在申请注册某件商标前,最好多做一些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做商标注册查询工作,这样能避免因商标查询不利而被驳回。

当然,商标本身被驳回的原因很多,如无显着性、夸大宣传、不良影响、名称不规范等。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企业应该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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