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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28家高企资格并追缴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8家同一天注销

2022-05-05 11:22:17  来源:国高认定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8

日前,江苏省在对2020年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面开始自查自纠工作。取消了220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20家被取消名单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严查!江苏取消220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近日,山东青岛分2次发布公告,28家公司因在高企认定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家行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追缴自认定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追缴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

28家公司可追缴财政奖励约840万。

高企取消名单

追缴财政奖励资金840万元

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中的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该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拨付补助资金中也是给予30万元奖励。

按照30万元对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财政补助,28家财政补助共840万元

在28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中有11家单位已注销(3家在2019年10月和11月注销,8家2021年2月2日同日注销),自然人独资主体已经注销,是否会向股东进行追缴财政奖励?

通过在企查查进行查询后得出下图:

这8家公司的法人、监事之间相互有关联,8家中有7家是自然人独资,法人持股100%;只有1家是有其他股东,只占1%的股份,大股东占股99%。

(PS:疑似成立多家公司申报高企骗奖励)

通过进一步分析,2021年2月2日同日注销的8家单位,成立时间在2016年的3月22日、23日,4月的13日、14日、26日、27日。

但是7家公司在2016年的11月04日都进行了名称变更,一家在11月3日进行名称变更。

通过这些信息分析,这8家企业大概率是同一人在进行控制或者是一个“团队”。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骗取”财政资金。而这次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原因也是因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如果是一个人利用亲属等人的身份证成立公司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领取政府的财政奖励。一家奖励30万,8家240万。

有的商标、专利代理所一年的营业额都做不到240万吧。更不要说做240万的利润。

主体已注销,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能否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本次取消高企资格的都是因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是属于骗税行为。因此,即使公司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对其违反税法行为追征税款不受时间限制。

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还有可能涉刑事:“诈骗罪”

最近一年,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地区公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中材料中造假或者伪造材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骗取财政奖励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书,也有判决书。

本号昨日也推送了一篇题为《中介伪造知识产权证书帮企业申请高企骗取奖励40万,企业法人被起诉诈骗罪》,青岛市城阳区的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袁某某明知该经营的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与青岛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邓某某达成协议,由邓某某负责为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2016年至2017年,邓某某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使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二人予以分赃。

最终退缴了40万元奖励资金,自己还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佛山地区公布的起诉书中记载,被查的都会退回财政奖励,有的和服务机构五五分成,还要倒贴一半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例如:案号(2020)粤0605邢初1663号,被告人张某凯明知自己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造假,仍然申请已骗取国家补贴,领取补贴30万元。

判: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除去给服务机构的18万元,剩下的12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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