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蜜雪冰城”是否构成侵权?

2022-05-05 11:22:17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5

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城甜蜜蜜~

你问我为什么能发语音?原因在于这首歌的旋律实在太洗脑了。最近《蜜雪冰城主题曲》火爆全网,随着一个熟悉的旋律响起,配上简单粗暴的歌词,这首小小民谣竟然越听越入迷,甚至有点上头…

不光是我们,这一百多年来,人们都是这样被这首歌洗脑的…这首“蜜雪冰城”,就是从斯蒂芬·福斯特创作的《哦,苏珊娜》改编而来,它的创作时间是1847年。这也可见这首歌本就有爆款网红歌的潜质,否则很难想象可以从废奴运动的年代传到今天的互联网时代。

那“蜜雪冰城”是否构成对斯蒂芬·福斯特的音乐作品的侵权?对此问题,作者本人已经无法发表意见了,但我们可以从现今的知识产权角度分析研究一下。

(斯蒂芬·福斯特曾以100美元的价格将《哦,苏珊娜》的版权卖给美国音乐出版商)

首先我们要先判定“蜜雪冰城”的行为性质,是属于修改还是改编。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转让、继承,保护期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如果认为“蜜雪冰城”的性质属于对“苏珊娜”的修改,那么即使到作者死后157年的今天,也可能构成对“苏珊娜”的侵权。区分修改和改编,关键看是否产生“新作品”。行使修改权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只是对作品的修饰和完善,不构成对作品的根本性改变;而改编作品则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按一般的观念看来,“蜜雪冰城”对《哦,苏珊娜》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变,已经称得上是在原作基础上的独创新作品,因此“蜜雪冰城”是对原作的改编而非修改。而现在《哦,苏珊娜》早已过了改编权的保护期限,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主体可以进行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

那么如果“苏珊娜”仍在保护期限内,“蜜雪冰城”是否就侵权了呢?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如果蜜雪冰城只是在主题上与原作相似,而表达(音色、旋律、节奏、乐句、整体音乐结构等)与原作完全不同,使一般听者听后认为是两首完全不同的歌曲,那么就可以认为“蜜雪冰城”没有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反之如果听者对原作和“蜜雪冰城”能够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则构成侵权。

总而言之目前《蜜雪冰城主题曲》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作品而不构成侵权,各位还没有走出循环的观众可以放心食用。但使用公有领域作品的作者们也要注意,原作者的署名权等权利依然要尊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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