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企业标准编写及公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
企业标准编写及公示问题:
答
1、我司旗下有多个分子公司,企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可以是多个分子公司单位么?此外,可否仅用一个分子公司名义公示。2、产品包装袋的生产地址必须与公示的产品企业标准的起草单位一致么?
您好!1、企业标准的起草单位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可以是多家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应与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主体保持一致。2、在产品包装袋上的标识信息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标准化法》并未对“产品包装袋的生产地址与公示的产品企业标准的起草单位的一致性”进行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