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路虎和陆风外观专利被判皆无效

2022-04-19 20:59:52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9

知产人早安!今天是2022年3月25日星期五,欢迎收听国海智峰每日知产案例。每日知产圈热门案例读给你听,现在进入今日专利案例。

【案例链接】

2016年,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分别以著作权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诉由对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路虎公司声称自己的揽胜极光车型享有2012年8月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130436459.3(以下称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江铃汽车否认侵权,辩称陆风X7车型也有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28226.5(以下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4月获得授权。双方僵持不下,两公司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

对对方专利无效的申请,最终两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都被宣告无效。因此,路虎公司最终以著作权侵权与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立案起诉江铃陆风。2019年,在一审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江铃陆风败诉,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后,陆风提起上诉。2021年5月,历时七年的“路虎陆风”案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路虎陆风”著作权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皆维持原判,即江铃陆风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企业专利管理启示】

今日案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为由宣布陆风7车型的外观设计无效,同年,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设计以属于现有设计为由被宣布无效。本案中,路虎的汽车外观设计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在2010年12月的中国(广州)汽车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展览过,但直到2011年11月24日,即近一年后,路虎才在中国申请该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超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六个月的宽限期,即在中国政府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申请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因而,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设计成为现有设计。我国专利申请实行先申请者获得原则,所以专利申请一定要及时,最好还是尽可能先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再予以展出或者在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发表,避免专利由于丧失新颖性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是今日值得关注的重要专利案例,更多内容请详见国海智峰海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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