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这些企业被暂停专利预审服务资格

2022-04-19 20:29:23  来源: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7日,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暂停部分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通告》:

按照《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中心对2021年度预审案件进行了统计,梳理出预审合格率低于50%的企业名单,并于2022年1月1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和当地主管部门。通过意见收集、数据复核、现场沟通、公示等环节,且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备案主体的反馈意见。本中心最终确定暂停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备案主体名单如下: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4家备案主体暂停预审服务请求资格一年,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

特此通告!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2年4月7日

根据《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八条 在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其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备案主体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罚,首次违反的,处以警告;再次违反的或半年内预审申请文件合格率不足30%的,暂停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申请代理服务资格三到六个月;累计违反三次及以上或一年内预审申请文件合格率不足50%的,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一年到三年:(一)预审申请文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多次修改之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完全性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的;(三)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的情形,即涉嫌低质量申请。低质量专利申请行为是指:(1) 提交技术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的专利申请;(2)提交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的专利申请;(3)提交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的专利申请;(4)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的专利申请。(5)多件申请之间仅涉及部分结构的简单变化,未解决实质性技术问题的。(四)对于预审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等邀请,不予配合的;(五)多次未按预审申请时限要求进行补正导致预审申请视为撤回的;(六)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文件;(七)其他不符合宁波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8日,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暂停部分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的通知》

根据《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三或六个月∶(一)因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1次提醒仍然没有修正,情节轻微的,暂停预审服务三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二)提交的申请表联系人信息虚假,无法联系到相关联系人的,暂停预审服务三个月;(三)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在 30%以上的,暂停预审服务三个月,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四)备案主体通过专利预审获得专利权后,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不超过10件的,暂停预审服务三个月,一年内专利权转让10件以上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五)在未收到河北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的,暂停预审服务三个月,再次出现上述情况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六)其他不符合河北中心相关规定,造成影响的,暂停预审服务三个月,影响较大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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