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省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及认定申报条件代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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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落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保障,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推动各市(地)、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1、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落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通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奖励30万元。激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持续进行高企认定,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推动各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
2、牡丹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3、大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庆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在省政府首次认定奖励5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奖励25万元基础上,市政府分别给予1:1匹配奖励;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大庆市落地转化的企业,自投产后五年内,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鸡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6万元。(《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
5、鹤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省补)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所得税由25%减免至15%的优惠政策。(市级)
6、绥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绥化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7、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8、七台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25万元扶持资金,规模以下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对在我市新注册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国有资产创新载体的免三年房租。(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9、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科技部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0、黑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11、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企业得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每户奖励20万元
12、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入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3%计算入库奖补额,入库奖补额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奖补,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奖补;对于企业达到育成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育成时间不同获得相应奖补;对入库之日起不满1年育成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5%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奖补;对入库之日起满1年、不满2年育成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4%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8万元的按8万元奖补,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奖补;对入库之日起满2年、不满3年育成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奖补,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奖补。
哈尔滨新区: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2020年起,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认定激励;到期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13、大兴安岭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注册及纳税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内,2008年以来未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 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 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且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 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4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标准,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 评价(满分为100分),得分应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
8.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 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则须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9.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0.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高新技术企业育成条件: 从入库当日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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