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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申报指南(第一批)

2022-05-21 18:04:03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项目名称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申报指南(第一批)

申报时间

05-19/06-01

支持方式

一、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

(二)未经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的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产业类型的其他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申报主体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主体条件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扶持对象,其中第九条提及的其他重点机构为《集聚补贴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机构。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主体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承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承租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已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详见附件5),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尚未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的,待完成相关认定程序后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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