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分局: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9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尽快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可联系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咨询申报事宜,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和认定申报程序要求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共分三批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具体认定申报程序要求见附件2.
企业向各县市区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本地通知为准。请申报企业务必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申报批次。
三、有关要求
1.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要会同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认真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保证高企认定申报质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2.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高企评审采用专家网上审查材料评审的方式,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落实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提交日期应在每批次申报日期前,PDF版和纸质盖章版各一式一份)。
5.市县协同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材料的预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要加强与本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避免违规违法企业申报高企。
6.规范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分批次统一向市科技局报送1份企业正本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7.并于规定时限前通过系统提交审核。同时,将搞企业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中介机构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三份)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份)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本地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
联系电话:3187022
附件:
1.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5. 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 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 中介机构声明书
8.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9.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10.《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