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宁波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柳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展了50件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共收费83150元。扣除当事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1125.86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的官费11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649.1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649.14元;
2.罚款141298.28元(违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1947.42元(贰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14号;
案件名称: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X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专利代理件数为38件,代理费用77710元,扣除缴纳的官费3230元,税费1032.79元,违法所得73447.2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3447.21元;
(二)罚款73447.2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6894.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案〔2022〕2号;
案件名称: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XX;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理及执行董事备案,提交了一份由陈XX当日签名的“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但事实上,陈XX已于2020年3月25日死亡。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2022年4月15日,本局作出撤销2021年11月25日核准的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理及执行董事备案。;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收到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决定书(浙市监直撤决字〔2022〕第1号)的当日,当事人就主动缴回了营业执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第(1)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