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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为固体废物大量消纳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2022-08-24 23:07:48  来源:行业报道  行业报道领域原创作者:王秀腾、陈瑛、任中山、方菲  浏览:18

2022年8月15日,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的地方标准DB15/T 2763-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正式发布。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本标准于2022年8月19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将于2022年9月15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本底与固体废物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回填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环境质量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

本标准是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在包头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过程中总结工作经验提出的,本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内蒙古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大规模消纳和规范化利用开辟了一条合法合规的新路径。从全国范围来看,内蒙古自治区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首开先河,是“无废城市”建设的制度和管理创新,也为其它省份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因地制宜”的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01

问题的提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能源基地和原材料基地,其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现状决定了内蒙古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巨大、综合利用率偏低,尤其是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和呼伦贝尔市,是内蒙古的重工业城市,同时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以包头市为例,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包头市拥有丰富的稀土、铁和煤等多种矿产资源,具有明显的资源开发特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形成了以包钢、包铝、一机、北重、东方希铝等大企业为重点,以钢铁、铝业、装备制造、电力、稀土、煤化工等产业为支柱的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成为国内著名的钢铁、铝业、机械工业基地和最大的稀土工业基地。伴随着资源的开发和开采,包头市形成了大量矿坑和砂坑,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工业固体废物急剧增多,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新增固体废物又增加了一定的环境治理压力。

2020年起,包头市开展创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包头市在绿色矿山建设和废弃采坑及周边生态恢复规划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探索性的将粉煤灰、冶金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于9个废弃砂坑生态修复基础上,全面对历史遗留废弃砂坑、矿坑进行生态创伤修复。

本标准的提出,旨在解决大量矿坑、砂坑开展生态恢复过程中所需的沙土和充填材料的来源困难,同时解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合理可控的大规模利用难题。

02

标准编制原则

(1)坚持风险防控、综合利用

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矿山采坑回填和修复治理的物料,可能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具有一定的潜在环境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并施加必要的管控措施,确保回填和生态修复的环境风险可控可接受,同时有效消纳历史遗留和新增一般工业固废,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可行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质、水文、气象,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及特性等实际情况,基于现有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确保回填和生态修复的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衔接

对于矿山采坑本底调查和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采取的原则、方法和内容,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等,尽可能采用或参考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定。本标准是对国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细化和补充。

03

主要技术内容

(1)管理流程

DB15/T 2763-2022主要服务于地方主管部门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审批和管理。本标准规定了主要工作流程,涉及初步评估、本底与固体废物调查、可行性分析、回填、生态恢复、后期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土地再利用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基本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基本工作流程

(2)选址要求

用于填充的一般工业固废具有一定的有毒有害性,为避免有害物质下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时保证采坑回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降低长期环境不利影响,本标准对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回填和生态修复的选址提出了要求。

1)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采坑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应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要求相一致。

2)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采坑应位于地质稳定区域,不应位于下列地区:

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利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原矿开采区进行充填、回填及开展生态恢复。

3)采坑地质结构条件应满足回填后的承载力要求,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选择

本标准5.2.1列出了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可选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进行评估,选用环境风险可控的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用于采坑回填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包括钢铁冶炼等过程产生的冶炼废渣、工业燃煤锅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煤矸石、尾矿、废石等。

为保持和GB 18599的衔接,本标准规定:利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标准中规定的3种途径进行回填的,可直接进行作业:

1) 粉煤灰用于原煤炭开采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2) 煤矸石用于原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3) 尾矿、矿山废石用于原矿开采区、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不符合5.2.2要求的,需要按照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可开展回填活动。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用于采坑生态修复,保证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使风险可控。

(4)可回填采坑和可利用一般固废的调查和分析

在确定可回填采坑以及可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之前,需要分别对目标对象和目标固废进行调查、检测和分析等。

可采取文献调研、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采坑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单元的自然环境、环境质量本底、环境保护目标和区域污染源等进行调查。其中,自然环境调查工作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与土地利用、生态现状等基本情况,环境质量本底包括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本底水平,作为环境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及长期监测的对照值。

调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根据产生的原料特性、工艺特点、特征污染物等情况分析其潜在污染特征,按照HJ 557规定方法获取浸出液,并按照GB 8978测定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pH值等,按照HJ 761测定有机质含量,按照NY/T 1121.16测定水溶性盐总量等。

在采坑及受其生态恢复影响邻近区域的地质单元进行区域调查和环境质量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结果对采坑是否可以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场地并用于生态恢复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要求,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采坑回填一般工业固废的稳定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及风险评估。

(5)回填要求

除对回填作业的管理要求外,本标准主要在安全和环保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回填作业主体工程应根据实际需求设计,一般可包括自下而上的基础层、隔水层、回填区、顶部阻隔、覆土层。如有必要,设计截排水及导排系统等。回填区域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和减少土方工程量,优化土石方平衡。

回填区域基础应为天然或经清理、平整、修复的连续、稳定地层。全部或部分利用经预处理的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的采坑,基础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 m以上的距离。当基础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 m时,应根据地下水水量测算及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疏干排水或抽提等措施,降低基础底部水位,确保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回填区基础表面1.5 m以下。

回填区域对地下水有潜在影响的,应结合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在回填区与基础层之间设置隔水层,其隔水效力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 cm/s且厚度为0.75 m的天然基础层。

在地质安全方面,本标准提出了回填过程的边坡高度、坡面角及防止自燃和爆炸等技术要求。

采坑回填完成后,应在堆体建设顶部阻隔层对回填区域进行封闭,防止雨水等进入回填区域。回填区域封闭结构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设置阻隔层、覆盖土层、雨水导排系统等。阻隔层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材料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 cm/s,厚度不少于0.30 m。覆盖土层的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同时需结合周边地形因素,控制场地坡度和高度,以利于回填后区域排水为宜,防止雨水侵蚀和过度冲刷。

(6)生态恢复

本标准9.1条是对采坑回填区生态恢复的一般要求。当采坑完成回填区域封闭后应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应当满足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需开展土地复垦的,应满足TD/T 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开发利用的,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9.2条是对采坑填充一般工业固废后覆盖系统的植被层的具体要求。

(7)环境监测

本标准针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收集水、大气、噪声等,详细规定了回填过程中及生态修复后两个阶段的环境质量监测的要求。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

(8)后期管理

本标准除规定了采坑回填及生态恢复后档案管理、后期的日常管理之外,还特别明确的提出未来土地利用的规定,即:生态恢复治理完成且各项环境质量监测指标连续3年不超过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值,且波动范围不超过20%,可依据所在区域土地再利用需要,向自治区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申请土地再利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04

标准的作用

本标准在统筹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两大难题,将在两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提高利用固体废物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规范性

本标准的制订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积累的经验,以及包头市“无废城市”试点期间的创新探索,是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集成创新,填补了利用固体废物进行矿山采坑生态修复标准的空白,为利用固体废物进行生态修复提供了依据,对于防控生态修复治理风险,规范采坑区生态恢复治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消纳能力

本标准通过系统调查评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矿山采坑和生态修复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保障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开辟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大规模消纳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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