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A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
(二)B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给予奖励。
(三)C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四)属于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但无罚没款的,A级举报按3000元给予奖励,B级举报按1500元给予奖励,C级举报按500元给予奖励。
被举报人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征求《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更好激发人民群众举报侵权假冒行为的积极性,构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经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填写至《〈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2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714室,邮编:51063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xiaoli@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1.《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修订说明
3.《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斜体加下划线为删除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理由:上述两个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废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举报其行政区域内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便民、高效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独立奖励管理委员会机制,加强对本级举报奖励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重大奖励金核定等工作,推进举报受理和奖励金发放“一门式”“一站式”便捷服务,依法保障奖励金及时发放。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修改理由:在奖励办法三年实践中,虽然规定了统一的举报投诉平台,但由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像110、12315、12360等部门热线目前仍接收群众举报,同时部分线索通过信件、上门举报等方式直接向职能部门举报,因此建立统一的一门式、一站式投诉举报平台不符合实际操作流程。)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相关举报平台(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平台)负责举报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督查督办,以及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核实线索、查办案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以及提出举报奖励建议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96315热线已于2021年10月30日归并入12345热线,相关职能也一并转入。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有关行政部门都是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双打”职能,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各级有关行政部门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线索处理和举报奖励职责,如果统一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线索和发放举报奖励金,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违背了权责对等原则。)
第二章 举报接收与举报方式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依托现有资源搭建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QQ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接收处置侵权假冒线索。,并负责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等工作。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匿名举报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三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接收举报的平台询问举报的办理情况。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八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九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举报事项具体线索,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为目的进行虚假举报。
(修改理由:遵循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为提升举报线索的质量,避免恶意举报的情况,促进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拟要求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初步举证,保障举报的严肃性。)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理由:《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2021年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考虑到上位法尚未对举报人虚假举报的信用管理及社会公示作出规定,拟删除相关内容。)
第四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下列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包括举报将下列商品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以及举报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盗版复制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八)过期、失效、变质的;
(九)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生产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修改理由:《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十)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一)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二)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修改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出台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名称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所以建议去掉“产品”两个字。)
(十三)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经各级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结案,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理由:部分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轻微,甚至在举报之前已经主动纠正,此类违法行为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此类举报也未带来社会效益,若将此类举报列为奖励范围,不利于奖励办法与社会效益的相统一,相关奖励条件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认定为数额较大,以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同时又避免职业打假人重复举报、多头举报为出发点,因此将奖励条件设立在罚没款5000元以上。)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线索前主动与各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接收举报的平台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方、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附带投诉的举报;
(修改理由:申诉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经机构改革后,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应表述为投诉。举报人附带投诉的举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获取相应惩罚性赔偿,因此不应再予以奖励。)
(四)对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修改理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六)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奖励的。
第五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修改理由:避免出现多头投诉,多头奖励的情形。)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各级平台举报智慧监管平台接收举报的时间为准。举报顺序在后,但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同一行政部门分案查处的,举报奖励按不同案件分别给予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A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B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不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或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能够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且能够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C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未能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不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修改理由:实际操作中,对于是否认定举报人“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受主观影响比较大,容易引起行政机关与举报人之间的分歧,应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主。)
第十七条 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A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
(二)B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给予奖励。
(三)C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四)属于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但无罚没款的,A级举报按3000元给予奖励,B级举报按1500元给予奖励,C级举报按500元给予奖励。
(修改理由:对于部分特别恶劣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即便没有罚没款,也应鼓励群众对其进行举报。)
举报顺序在后,但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按照前款规定的C级举报予以奖励。
前款所称罚没款包括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被举报人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有效犯罪线索,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A级举报,按罚金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
(二)B级举报,按罚金金额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
(三)C级举报,按罚金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
(四)属于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无罚金的,A级举报按6000元给予奖励;B级举报按3000元给予奖励;C级举报按1000元给予奖励。
(修改理由:参照第十七条。)
举报顺序在后,但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按照前款规定的C类举报予以举报人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超过5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商品的;或虽不是系统性、区域性制售行为,但是该制售行为已经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食品、儿童用品、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商品的,或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修改理由:假冒伪劣儿童用品,严重影响儿童身心健康。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应鼓励举报有毒有害儿童用品的行为。)
(三)侵权盗版行为具有严重恶意、情节十分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我国版权保护国际形象。
(修改理由:为持续加强“中国制造”形象培育,宣传推广“中国制造”品牌,讲好“中国制造”品牌故事,树立“中国制造”国际形象,应鼓励举报重大社会影响大侵权盗版行为。)
(四)被举报人内部人员举报,且举报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初核、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同级行政部门报送的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15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连同举报受理记录、立案审批文书、案件处罚决定文书、罚没款物入库记录等材料,报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同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报接收举报的平台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除外。
单笔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自收到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同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接收举报的平台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二十三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托人须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制度,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修订意见。)
第二十五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本级举报奖励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修改理由:参照第三条的修订意见。)
第二十六五条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各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励金的;
(二)截留、挪用奖励金的;
(三)拒绝、敷衍接收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修改理由:参照第四条的修订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纳税。
第二十八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八条 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的,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修改理由:省市场监管局与其他单位均为省“双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宜作为相关部门工作制度备案管理部门,由省“双打”办承接相关职能更为合适。)
第三十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