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汇总】市级、区级项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

2022-10-02 13:59:01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2

【汇总】市级、区级项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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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实施主体

深圳市商务局

倒计时

12天(截至2022年10月8日18:00)

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概念说明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3)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指在各地开设10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长性网红品牌:指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下同)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长性新锐品牌:指成立以来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项目一

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项目

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每引进1个品牌奖励20万元。本项目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条件

(1)引进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在深圳开设的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

(2)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必须是由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

①首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

②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并获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其新模式、新业态报道3次(含)以上。

③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并获市级及以上媒体对其旗舰店报道3次(含)以上。

(3)申报主体为上一年度知名品牌进驻的运营企业,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项目二

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项目

扶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或其授权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项条件

(1)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

(2)申报主体为上一年度在深圳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并开展正常经营。

项目三

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项目

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商贸企业在深圳市落地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1)、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所属集团公司属于财富500强、福布斯500强、德勤奢侈品企业100强、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和商务部中华老字号品牌等榜单。

(3)项目在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且上两年度(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落地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含)。

(4)在深落地项目投资额是指:按照“补建设不补运营”原则,对在深落地项目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购置设施设备和物资物料、信息系统建设等软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给予资助,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除外。

(5)申报主体在深投资建设具备创新性、引领性的实体商业设施,包括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布局商业综合体、综合型大卖场、产品创新中心和消费体验中心等。

(6)项目投资、运营和资金申报主体需为同一单位。

项目四

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扶持标准

对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本项目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不保留小数、不四舍五入。

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有效提升消费体验。

(3)项目在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下同)已完工,在上两年度内(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按照“补建设不补运营”原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物资物料、信息系统建设等软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给予资助,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除外。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2022年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倒计时

13天(截至2022年10月9日)

项目一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

扶持标准

(1)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行业分类为商贸服务业企业(行业分类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3)申报项目需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进行数字化转型备案。

(4)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备案所在平台(龙华数字赋能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并获取符合性认证。

(5)同一数字化改造(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6)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达到纳统标准的需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7)企业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8)本项目需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完工,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9)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10)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项目二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

扶持标准

(1)对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一。

(3)申请单位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交付完成的相关基础设施、平台系统或业务应用上云,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4)上云项目已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报备,并通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组织的上云绩效评定。

(5)云平台服务商收取项目费用不低于10万(含)。

(6)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助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7)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8)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项目三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扶持标准

(1)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分两年拨付,首年分别拨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如第二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分别拨付剩余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须满足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3)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4)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项目四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

扶持标准

(1)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对其入驻平台缴纳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

(3)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且纳统一年以上。

(3)申请该项目扶持标准中第一项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年网上零售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申请该项目扶持标准中第一项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年网上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零售额/客房收入/餐费收入以区统计局定报12月份同比数据为准)。

(4)申请该项目扶持标准中第二项的企业,需2021年10月8日(含)后入驻平台(以入驻协议时间为准),并符合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条件。

(5)申请该项目扶持标准中第二项的企业,按签定入驻协议时间,一年内提出申请,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6)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7)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项目五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

扶持标准

(1)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2)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或协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2)2021年10月8日(含)后,已获得深圳市“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资金。

(3)在获得市级奖励后(以奖励支付凭证日期开始计算)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4)不得因同一奖励重复申请资助。

(5)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6)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项目六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

扶持标准

(1)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2)申请该项目扶持标准中第一项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物流费用是指从境内发货仓到最终目的地之间产生的实际物流费用。

②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业务达到交易完成状态,并在完成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3)申请该项目扶持标准中第二项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委托境外合作方租赁海外仓的,存在境外投资主体合作情况,申请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②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时间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4)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申报项目截止日当日央行挂牌汇率中间价为准的汇率计算。

(5)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6)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项目七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

扶持标准

(1)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4)对已获得低层级资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认定资助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2)2021年10月8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3)2021年10月8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4)需在获得相关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5)不得因同一级别认定荣誉重复申请资助。

(6)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7)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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