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促进低碳绿色转型申报指南
(一)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
2.扶持条件
(1)在盐田区内建设具有示范性效应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kW以上)的:
①对申报主体根据项目上一年度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的资助,单个项目当年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连续可享受资助资金时间5年;
②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经验收合格且并网运行满1年;
③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④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⑤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2)在盐田区内的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旅游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空调节能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的:
①根据项目实施后的年节能量(当量值)进行扶持,给予每吨标准煤2000元的资助。项目总扶持资金不超过已投入资金的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②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③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并能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④项目的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⑤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⑥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二)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核准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为评审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
2.扶持条件
(1)盐田区内实施的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创建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
①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②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③项目须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④示范创建项目已完成。
(2)盐田区内实施的岸电项目:
①盐田区内实施的岸电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1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②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
③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且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④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⑤已获得市级扶持资金。
(3)盐田区内实施的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项目:
①盐田区内实施的船舶尾气净化设施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0.5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且不超过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②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③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④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船舶作业地区主要为盐田区;
⑤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⑥项目已验收;
⑦已获得市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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