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2021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2022-10-06 15:40:34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4

2021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是为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项目共有29项,审核一经通过,最高可获2000万元资助。

截止日期:2022-08-18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个人。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属于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

(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项目内容

1.贸易物流发展支持

适用于从事贸易、现代物流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支持一般贸易、保税贸易、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推进综合保税区产业升级,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

(1)以平台消费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的,按交易额的0.0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2) 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交收金额的0.02%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3)企业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

(4)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支持2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5)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6) 鼓励企业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1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合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

2.航运发展支持

适用于从事港口航运业务的独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个人。

(1)依照国际船舶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①按7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单个设施登记支持最高300万元;

②对自然年度在“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上工作不少于183天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高级船员,予以2万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对其他船员予以5000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船员在船服务支持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在船名单以深圳海事局统计数据为准)。

(2)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以1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①企业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企业管理的船舶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且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取得时间不短于3个月;

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3)具备自有邮轮(单艘邮轮总吨不低于1.8万吨,下同)运力,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邮轮航线运营资质证书与营运许可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4)邮轮企业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①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元;

②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00万元。

(5)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分支机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开办支持。此类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予以10万元年度发展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6)对在与航运服务企业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一次性支持3万元/人。

(7)企业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购买单价不超过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8)经事前报备,企业举办游艇展会等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9)企业新建游艇泊位,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3.商业发展支持

适用于商业运营机构、商户、开展电商直播的机构。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5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的,按其营业收入的0.06%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2) 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m2的,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已支持面积不可重复享受),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

(3)新开业的不同区域品牌首店,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①“国际奢侈品牌”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②“全球零售250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③“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新开业的非首店商户及品牌,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①“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商户,按具体类别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②商户引入“香港本土品牌”,每个品牌支持5000元,最高30万元。

(5)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的商户,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开业支持,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

(6)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经营支持,连续支持12个月,每家商户最高100万元:

①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60元/m2/月予以支持;

②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40元/m2/月予以支持。

(7)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特定类别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①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商户,分别支持300万元、100万元;

②零售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20000m2的,分别支持200万元、100万元;

③品质书店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1000m2的,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

④健身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2000m2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

⑤影院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3000m2的,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

(8)企业开展电商直播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①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②签约合作品牌数量不少于30个;

③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

(9)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举办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的各类促消费商业活动,活动完成并经第三方专项审计的,活动主办机构或其授权的执行机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①举办“前海购物节”等系列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②举办符合深圳市商务局支持方向的专项商业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10)前海管理局每年可通过一定额度的消费券、数字人民币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消费、培育商业,优先支持港资机构或香港居民开设的零售业、餐饮业店铺等。

4.其他支持

(1)制定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有关标准并推广应用的,每个标准按以下规定支持发起机构:

①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以及经“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

②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支持100万元;

  ③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持80万元;

④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支持50万元;

⑤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支持20万元;

⑥发布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支持10万元。

联合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制定的,参照上述标准的50%对联合发起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予以支持。

(2)2022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①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100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②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处、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

(3)入驻商贸物流产业载体且合同约定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可额外享受5%的前海综合保税区仓库租金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构每年最高2000万元贡献扶持:

①年度利润总额12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2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②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

前款规定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核心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及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具体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时向前海管理局备案。机构应当在获得支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传资金发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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