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青花椒、千页豆腐、大牌档,下一个原告会是谁?

2022-10-14 12:31:42  来源:商标专利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殷蔚  浏览:1

“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犹如深水炸弹一般暗藏着,不触碰的时候风平浪静,一触碰到就会无辜爆炸。”

今年来,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后,进行民事诉讼维权的案件层出不穷,且多次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被告多为不知情下使用了该名称,被诉后面对高额赔偿均表示无辜且无助。面对此种情况,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阐述应诉策略及防患未然的应对措施。

基于历史原因和商标局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审查审理规则的限制,我国目前存在较多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较为知名的有被最高院明确为“碰瓷式维权”的“青花椒”商标,此前在北京市高院二审行政案件中被判定沦为通用名称的“千页豆腐”商标,以及上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件胜诉的“大牌档”商标等。

判例一:南京大惠公司诉开发区大牌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原告主张停止侵权+50万赔偿+104340合理开支+变更企业名称+登报道歉,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80000合理开支。

判例二:南京大惠公司诉海盐县武原笑猫咪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原告主张停止侵权+100万赔偿及合理开支,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8万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

判例三:苏州典发公司诉天合堂公司“千页豆腐”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主张停止侵权+20万赔偿+1万合理开支,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15000损失及合理开支。

(以上数据来自裁判文书网)

通过裁判文书我们可以看到,原告在诉讼前一般会对证据进行公证,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等常规操作,而被告在诉讼时一般都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撤销沦为通用名称(以下简称撤通),并且请求法院对案件中止审理。被告往往会在民事案件中请求法院论证涉案商标已经沦为通用名称,法院往往在判决书中对这一焦点问题不做评述,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

首先,2014 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撤销两种情形,对于前者,以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作为基准日向前推三年作为指定期间。基于同一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在统一性,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撤销也应以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作为基准日。

其次,注册商标被无效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一致,若被无效则自始无效,若被撤销则自撤销公告之日起商标专用权终止。依据 2014 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销注册商标,并不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无需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日的可注册性予以判断,以撤销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作为基准日符合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

简而言之,即使诉争商标被认定沦为通用名称,其权利并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撤销公告作出后无效,一般诉讼后提起的撤通,都不会影响诉讼前的商标有效性。所以即使该商标被撤通,也不应影响诉讼的进行和裁判。如果该商标被认定无效宣告,则自始无效,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但对通用名称的无效宣告应当提交的是商标申请之时,该名称已经是通用名称,而不是申请后经过社会大众的使用逐渐沦为了通用名称,证据材料整理需要商标申请“当时”的时效性,所以一般无效宣告的难度都比较大。

对此类案件被告的诉讼建议:

1、以原告商标刚刚被提起无效宣告或者撤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一般法院都不会采纳;请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该商标是通用名称,一般法院都不会作出评述;这两块是常见浪费大篇幅、大精力在民事诉讼中去做的,但都是收效甚微的事情。

2、诉讼着力点应该在:①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造成混淆;②一般使用该商标时都加入了其他显著性区分内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近似认定;③除开使用该商标外,其他例如包装、门店装修、宣传广告等都不构成近似,无意不正当竞争;④未造成对该商标的严重影响,赔偿额度应该尽可能低,赔礼道歉的缘由不存在。

对“无辜厂商”们的知识产权管理建议:

1、在产品包装、门头、广告上使用每个商标、产品名称或者你认为的“通用名称”之前,先通过商标查询系统了解下该名称是否是他人的已注册商标。并不是常见就代表能够合理使用,并不是他人用了你就能用。

2、请求行业协会、地方知识产权主管单位等,主导对当地或者行业内的通用名称进行排查,对已经被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名称尽早的提出撤通或者无效宣告,排雷避免后续风险。

下一个原告会是谁?

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犹如深水炸弹一般暗藏着,不触碰的时候风平浪静,一触碰到就会无辜爆炸。例如,安徽阜阳有一道名小吃“格拉条”,是当地人特别爱好的一种面食,却已经在餐饮类别被注册为商标十余年,而仅阜阳当地查询名称中带有格拉条的企业及个体户就有2348家……

(原标题:青花椒、千页豆腐、大牌档,下一个原告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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