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一)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或协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已获得深圳市“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资金。
(三)在获得市级奖励后(以奖励支付凭证日期开始计算)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不得因同一奖励重复申请资助。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