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安徽2公司通过专利代写/撰写方式代理专利申请,被罚没6.34万元!

2022-11-11 14:29:5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份行政处罚信息,2份处罚的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专利代写/撰写等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

S公司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至5月通过专利代写等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62件,其中获得授权46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790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79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790元。罚没款合计31580元。

H公司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9日通过专利撰写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55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923.6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23.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923.6元。罚没款合计31847.2元。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S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H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郑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4号

案件名称:安徽S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至5月通过专利代写等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62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8件、发明专利4件),其中获得授权46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790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79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790元。罚没款合计3158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1月2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H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8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秦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5号

案件名称:安徽H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9日通过专利撰写方式为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55件(其中发明4件、实用新型39件、外观设计12件),共收取专利撰写费15923.6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23.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5923.6元。罚没款合计31847.2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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