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排名,按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原则上排名前15%的评定为A级,排名15%-80%的评定为B级,其余评定为C级。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或不配合评定工作的,将取消其等级评定和暂缓预审服务1年,期满后可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备案主体:(一)在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各项业务工作中,给予优先服务,适量增加专利申请预审份额;(二)在合肥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三)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四)在项目申报和综合运用服务需求,优先推荐;(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或提供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分低于60分的C级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缓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服务。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管理,鼓励诚实守信专利申请行为,精准配置审查资源,提高专利预审服务质效,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合肥保护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合肥保护中心完成备案或注册,且上一自然年度内提交过专利预审申请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备案主体,是指在合肥保护中心备案成功的企事业单位。(二)代理机构,是指在合肥保护中心注册成功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分级分类管理合肥保护中心根据行业(领域)属性,分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两类。备案主体分级管理,是指合肥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的诚信、创新能力、预审请求质量、成果转化运用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以切实优化专利预审服务,提升合肥市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代理机构分级管理,是指合肥保护中心根据代理机构的诚信、预审案件质量、综合服务水平等情况,对其进行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合肥保护中心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熟知预审管理各项规定,提交或代理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申请,营造优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氛围。第二章 评定要求和原则第六条等级评定信息从以下渠道采集:(一)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和E系统中的信息;(二)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提交自我评定材-料;(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四)其他公开信息。
第七条合肥保护中心建立《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分级评定指标(试行)》(附件1)和《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试行)》(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第八条分级评定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其中,加分指标包括预审申请质量、信息报送、主体资质、项目承接、能力培养等;扣分指标包括预审申请质量等。具体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具体指标内容根据相关政策及预审案件质量动态调整。
第九条合肥保护中心每年度开展分级评定工作。在接收到评定通知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并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肥保护中心将核实相关自评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或不配合评定工作的,将取消其等级评定和暂缓预审服务1年,期满后可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
第十条合肥保护中心根据评分结果,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排名,按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原则上排名前15%的评定为A级,排名15%-80%的评定为B级,其余评定为C级。
第十一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和提交陈述材料,合肥保护中心将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合肥保护中心将根据分级评定结果,合理分配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预审份额。专利申请预审份额向真正有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迫切需求的备案主体倾斜,向高质量专利申请倾斜。第三章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第十三条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涉及的技术或方案应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应当符合高价值、高质量专利申请要求。
第十四条合肥保护中心原则上在预审服务领域内优先为备案主体的下列技术或设计提供预审服务:(一)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二)属于合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特别是“芯屏器合”、“急终生智”,量子、质子、离子、中子、光子的“五子登科”等领域;(三)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或设计。
第十五条对于评定为A级的备案主体:(一)在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各项业务工作中,给予优先服务,适量增加专利申请预审份额;(二)在合肥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三)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四)在项目申报和综合运用服务需求,优先推荐;(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或提供的优先服务。
第十六条对于评定为B级的备案主体以及不存在减分情况的C级备案主体:(一)科技创新性强、市场潜力较大以及推广应用条件充分的研究成果经申请可获得优先预审服务,需提供佐证材-料;(二)适当提高对其研发投入、经营情况及创新能力等的检查频次;(三)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第十七条对于存在减分情况的评定为C级的备案主体:(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检查频次,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每季度预审配额仅为1个;(二)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三)根据扣分的严重程度,按照《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视情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等。
第十八条对于被取消备案资格的C级备案主体,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书面恢复申请,合肥保护中心视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专利预审服务。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第十九条对于评定为A级的代理机构:(一)在合肥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优先服务其代理的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和A级备案主体的事项;(三)优先审核其指导整改的备案主体的恢复预审、确权服务请求;(四)在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各项业务工作中,给予优先服务,适量增加专利申请预审份额;(五)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条对于评定为B级的代理机构以及评分60分以上的C级代理机构:(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培训考核频次;(二)不适用于信用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对于评分低于60分的C级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缓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服务。
第二十二条评分低于60分的C级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书面恢复申请,合肥保护中心视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其专利预审服务。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合肥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合肥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分级评定指标(试行)
附件2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