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系列解读之二:数字产品护照
为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制定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框架和废除2009/125/EC指令的提案》中,着重提到了“数字产品护照”要求。
1.数字产品护照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在上一期解读中所述产品需满足的信息要求中规定,只有满足授权法案要求并获得产品护照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按照产品护照有关要求,应针对所涵盖的产品组具体说明以下内容:
a. 将提案中附件3所要求的信息置于产品护照中;
b. 使用的数据载体类型;
c. 数据载体的布局及其位置;
d. 产品护照是否有对应的型号、批次或项目级别;
e. 在客户受到销售合同约束之前,产品护照应以何种方式提供给客户(包括远程销售的情况);
f. 可以获取产品护照信息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可以获取哪些信息,包括客户、最终用户、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经销商、维修商、再制造商、回收商、国家主管部门、公众利益组织和委员会,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组织;
g. 可能引入或更新产品护照信息的参与者,包括在需要时创建新的产品护照,以及他们可能引入或更新哪些信息,包括制造商、维修商、维修专业人员、再制造商、回收商、主管国家当局、委员会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组织;
h. 产品护照的有效期限。上述产品护照的要求应确保产品价值链上的参与者,特别是消费者、经济经营者和国家主管当局,能够获取与其相关的产品信息,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对产品合规性的验证,并提高上下游价值链的可追溯性。
2.数字产品护照的一般要求
数字产品护照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应通过数据载体将其连接到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b. 根据第四条通过的适用授权法案的规定,数据载体应实际存在于产品、包装或产品随附的文件上;
c. 数据载体和唯一产品标识符应符合ISO/IEC 15459:2015《Information technology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and data capture techniques - Unique identification》标准要求(此条规定可根据技术进步进行修订,可替换为其它欧洲或国际标准);
d. 产品护照中的所有信息均应基于开放、标准化、可互操作的格式开发,并且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实现机器可读、结构化和可搜索;
e. 根据第四条通过的适用授权法案的规定,产品护照所载资料应包括产品型号、批次或项目;
f. 应根据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对产品护照信息的获取进行管理,应在根据第四条通过的适用授权法案中,确定产品组级别的特定获取权限。
提案规定,当其他欧盟法律要求或允许在产品护照中载有特定信息时,可以根据授权法案将该信息添加到产品护照中。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商应向经销商提供数据载体的数字副本,以使经销商能够将其提供给无法实际接触产品的客户。 经济运营商应在经销商提出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该数字副本。
3.数字产品护照的技术设计和操作
产品护照的技术设计和操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产品护照应与通过授权法案规定的“端到端”通信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语义和组织方面要求的其它产品护照实现完全可互操作;
b. 消费者、经济运营者和其他相关参与者应根据授权法案中规定的各自访问权,自由获取产品护照;
c. 产品护照中的数据应由负责创建的经济运营商或授权行事的运营商存储;
d. 如果产品护照中的数据由授权代表的运营商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则这些运营商不得出售、重复使用或处理全部或部分数据,不得超出提供相关存储或处理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e. 产品护照应在授权法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可用,包括在创建产品护照的经济运营商在欧盟破产、清算或停止活动之后;
f. 对产品护照中信息的访问和引入、修改或更新的权利,应根据授权法案中规定的访问权进行限制;
g. 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h. 产品护照的设计和操作应确保高度安全、保护隐私和避免欺诈。
4.数字产品护照登记与有关的海关管制
欧盟委员会应建立和维护一个登记处,用于存储根据产品护照中包含的信息,登记处应至少包括前述一系列数据载体和唯一产品标识符,且确保存储在登记处的信息得到安全处理并符合欧盟法律要求,包括有关保护个人数据的适用规则。存储在登记处的信息,至少符合以下准则:
a. 需要允许验证产品护照的真实性;
b. 相关信息有利于提高与授权法案所涵盖的产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和海关控制的效率和有效性;
c. 需要避免给经济运营者带来不相称的行政负担。委员会应被视为 (EU) 2018/1725条例第3条第8项所定义的控制者,承担登记处建立和管理以及处理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个人数据的责任。将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者应在登记处上传相关信息。为根据欧盟法律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国家主管当局和海关当局应有权访问登记处。
委员会应将登记处与欧盟海关单一窗口证书交换系统 (EU CSW-CERTEX) 互连互通,从而根据欧盟相关法规,通过欧盟单一窗口环境与各国海关系统自动交换信息。委员会应通过1项能详细说明互连互通实施细节的实施法案,实施法案应按照第六十七条第 3 款规定的审查程序通过,通过之日起四年内建立互连互通。 自登记处成立之时起,(EU) 952/2013 号条例第5条第15项定义的申报人应在自由放行的报关单中纳入唯一产品标识符。在允许自由放行之前,海关当局应核实申报人的唯一产品标识符是否与登记处中包含的唯一产品标识符相匹配。如果产品护照中包含的信息也存储在登记处,根据授权法案,委员会可以具体规定海关当局在允许自由放行之前,验证登记处存储的信息与报关单之间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至少考虑以下:
a. 需要提高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对生态设计要求的合规性;
b. 需要避免给海关当局带来不相称的负担。当海关当局核查后,进一步确定登记处存储的信息与海关申报之间存在差异时,海关当局应拒绝放行该产品供自由流通。海关当局可以根据海关法律采取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并在登记处登记拒绝放行的信息,通知国家主管当局。产品自由流通的放行不能作为符合欧盟法律的证明。存储信息与申报信息的验证应通过欧盟海关单一窗口环境以电子方式自动进行。为根据欧盟立法正确履行职责,海关当局可以检索和使用包含在产品护照和登记处中的信息,包括根据条例 (EU) No 952/2013第46条和第47条进行风险管理。
5.数字产品护照的推广和借鉴意义
数字产品护照的推出,有助于产品价值链上的相关方,尤其是用户,获得产品成分的重要信息,为产品的使用、维修及回收等流程提供参考依据,能够有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但数字产品护照的广泛应用仍面临较大的挑战,其中相关信息的收集、鉴别和保密,复杂产品的信息收集等问题均是欧盟推广数字产品护照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数字产品护照对于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和循环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绿色产品评价的统筹推进与广泛采信、进口产品的可持续管理、产品用户的绿色消费意识提升等。
内容提供
本文翻译自:《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etting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原文地址: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publications/proposal-ecodesign-sustainable-products-regulation_en
本文翻译:陈晓露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