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资助100万元!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及资格复核
申报时间:
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23日
扶持方向: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补贴金额:
1、贡献增长奖励。
对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连续两年均保持正增长的区总部企业,按照综合贡献增长额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00万元。
2、 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3、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国资国企产业空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对南山区地方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5、绿色通道服务。
区总部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6、人才用房政策。
区总部企业作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7、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的,对其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的规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8、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
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优化总部企业服务,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企业经济贡献、入驻企业满意度、园区配套设施等指标,每年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200万元。其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园区称号,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适当提高档次予以资助。
9、总部经济生产空间拓展扶持。
为落实“总部研发+高端制造”战略,加快打造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拓展异地生产空间,对于总部注册在南山区,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驻深汕、河源等异地共建产业园的工业企业,按租赁面积和产值规模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产值保持正增长的,按产值规模分档,5年内可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简称为A型企业),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简称为B型企业);
2.金融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简称为C型企业);
3.批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7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简称为D型企业);
4.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25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简称为E型企业);
5.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建筑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200万元(简称为F型企业);
6.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不低于4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简称为G型企业);
7.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简称为H型企业);
8.非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1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000万元(简称为I型企业);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3000万元(简称为J型企业);
9.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点企业。
(二)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本操作规程认定条件相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