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四川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03-06 19:57:48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四川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时间紧急和工作需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0日,请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关于“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项目投资力度的工作部署,促进服务业项目投资高位求进“拓增量”,推动四川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等要求,对加快构建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引领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经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分类推进、协同发展”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履行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服务业重点项目涵盖以下领域:生产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流通服务,包括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社会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服务、健康服务、体育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服务等;居民服务,包括家政服务、旅游休闲等。

第七条  申报纳入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民生类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业主单位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第八条 鼓励民生类服务业项目、外商投资类服务业项目、融合发展类服务业项目申报服务业重点项目,有效发挥服务业惠及民生、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功能。

第九条 按照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重点,由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服务业项目入库申报标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州)根据申报条件向商务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服务业重点项目,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从项目库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

第十一条 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从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中研究确定一批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已列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服务业项目优先纳入。按程序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商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调整出重点项目库;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重点项目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按照新开工、续建两个批次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指条件成熟且计划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新开工项目的,须在申报年度内按规定取得各项前期工作要件并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并于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库的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作为督促、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市(州)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申请纳入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应取得审批(备案、核准)文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省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服务业新体系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且有望两年内落地的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商务厅负责项目的动态跟踪、情况汇总和综合服务工作。各地及时掌握行业项目进展情况并负责项目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项目调度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调度,每半年向市(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抄送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地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第二十条 优化协调服务机制,市(州)、县(区、市)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协调服务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项目的指导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或报请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推动,必要时报请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做好项目融资服务,深化“政商贸银”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服保贷”“科创贷”“文产贷”等金融支持政策。省服务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地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水电气及用地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商务厅每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项目评选优秀示范项目和先进市(州)、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先进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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