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申报
1.2023年龙岗区“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扶持项目
截止日期:2023-03-31
资助金额:500万元
2.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及重新核定
截止日期:2023-03-31
资助金额:30万元
3.2023年度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
截止日期:2023-04-07
4.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截止日期:2023-03-10
资助金额:300万元
5.龙华区2022年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助项目
截止日期:2023-04-01
资助金额:100万元
6.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盐田区2022年下半年促消费及商业品质升级项目申报指南》
截止日期:2023-03-31
PART.01
2023年龙岗区“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
二、资助标准
(一)对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2%,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60%给予补贴,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75%,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利用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区项目部分的2%,给予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岗区,且在龙岗区纳税人数超过5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岗区;
2、2020年9月1日(含)后,通过深圳市辖内金融机构单独或多家联合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或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岗区;
3、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6、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7、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企业注册地搬离龙岗或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PART.02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及重新核定
一、认定要求: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要业态属于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市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带动性。
(三)新申报认定的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1.5万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量的60%以上,且入驻文化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80%以上。
(四)申报主体应为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或文化投资运营的法人主体,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具备政策法规咨询、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
(六)园区截至申报时已连续运营1年以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负面行为。
(七)已在市或区发改部门完成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八)园区内企业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合法、健康,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PART.03
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
一、扶持方向:
将货物通过深圳铁路货运场站以铁路运输方式开展集装箱重箱运输,最终将货物委托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并直接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的法人企业。
二、补贴金额:
对考核期内以铁路方式运输的集装箱重箱,按照集装箱重箱运输距离进行补贴。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运输距离,每40尺箱每公里补贴3元(20尺集装箱重箱补贴标准折半计算)。
当年度财政安排资金不足时,各企业实际资助资金按照财政安排资金与审核资助总额的比值等比例缩减。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企业是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将货物通过深圳铁路货运场站以铁路运输方式开展集装箱重箱运输,最终将货物委托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并直接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的法人企业;
(二)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集装箱重箱全程铁路运输距离不低于500公里;
(三)国家有明确规定资助上限的经铁路运输的集装箱,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项目。
PART.04
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项目名称 |
资助内容和支持标准 |
专项条件 |
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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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给予国家资助金额的20%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2.对于广东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给予广东省资助金额的20%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3.对于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给予市资助金额的2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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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申报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申报单位牵头承担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3.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省、市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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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5
龙华区2022年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助项目
一、补贴金额:
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100、80、6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80、60、5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20 万元的奖励(仅适用通过龙华赛区参赛并获奖的项目)。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资助)。
奖励分批发放,获奖后落户龙华区或注册地已在龙华区的,首次拨付奖励总金额的 40%;第二次拨付资金应在首款拨付六个月后,企业正常经营且注册地仍在龙华区内,经核查通过后方可拨付。
二、申报要求:
(一)企业组项目需在申报奖励前,在龙华区内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团队组项目需在获奖后一年内,申报奖励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企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参赛项目应为此新注册企业的主营项目之一,参赛项目的知识产权亦归属此新注册企业;
(二)在上年度的科技部火炬中心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赛事(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仅适用通过龙华赛区参赛并获奖的项目))中获得前三等次;
(三)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享受过任何区级(含)以上政策扶持奖励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PART.06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盐田区2022年下半年促消费及商业品质升级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名称 |
奖励标准 |
扶持条件 |
促消费活动项目 |
对于2022年下半年引流促销投入(包括活动策划、宣传物料、广告投入、购买流量等与活动相关费用,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水电等费用)超100万元的盐田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超过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发放预算资金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若报名企业超过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总额,则按相应的比例折算补贴金额。 |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区统计局实现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2)申报主体2022年下半年引流促销投入超100万元。 (3)若企业已享受市商务局购物季相关活动补贴,则不再重复资助。。 |
商业品质升级项目 |
对注册地在盐田的新开门店,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零售酒店品牌企业给予新开门店装修补贴,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盐田区新开门店装修及设备投入超过50万元(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购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水电等费用)的企业,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补贴1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补贴20万元。发放预算资金总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若报名企业超过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总额,则按相应的比例折算补贴金额。 |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企业。 (2)申报主体2022年下半年在盐田区新开门店装修及设备投入超50万元。 (3)申报主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完成新开门店装修及设备投入验收的,须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交备案材料,并联系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前往门店地址核查,否则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