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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小微企业纳税标准2023

2023-04-09 10:22:33  来源:创业补贴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8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

一直以来,我都在想疫情放开之后,2023一定是最好的创业年,原因无他,封闭了三年,让很多企业已经倒闭、或者濒临倒闭、亦或者大幅裁员维稳为主。就连互联网几大巨头在去年也是有裁员风波频出。2023年应该也是就业较为难的一年吧,之前就看到新闻说广东的外卖配送员都已经招满员了。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如出来单干,找一个好的项目,自己做老板。而且重点是税局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哦,税局今年连出2个文献,分别从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我们税收优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对于刚刚创业的公司来说,2023年的税收负担是相对较小的,如果收入不超过500万, 增值税税率是1个点或者更小的收入是免征,所得税方面如果是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的利润,所得税减半再减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利润不超过100万,则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我们可以来看看税局原文规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二、所得税税收政策优惠

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以上是2023年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微企业纳税标准2023

2023年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收税标准具体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季度平均值等于(季初值加上季末值)/2;

(2)全年季度平均值等于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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