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77号)《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 党办发[2018]19 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职称分设初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为准,正高级职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含外聘人员 )、援 XX 期 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五条 正高级职称需转评本系列的,必须符合《XX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并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年,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
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以下简称“双定”) 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价,也可参加“双定”评价。通过“双定”评价取得相应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实行量化赋分评价机制,评委会按照申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投票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 80%。参加“双定评价及援 XX 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在思想政治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申报人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 XX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每有1年学时达不到要求,则顺延1年申报。
(三)政治考试。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合格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并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符合《XX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本系列副高级职称且满 2 年的,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申报年限相应减少 1年
第十三条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 (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高技能人才,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作为限制性条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按相当于本科学历申报相应专业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 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等级或未达到合格等级的。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 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失德、学术不端专业技术人员,自当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能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学术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系列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系列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科研成果,推动本系列相关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 1项或省部级 2项:或主持完成 2000 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 3 项地市级以上有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文件并印发执行(3)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入生产,经有关部门鉴定,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级别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涉及金额要求的需达到规定金额 50%以上。
2.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出版本系列相关专业专著 1部 (不含译著、论文
集)。
(2)作为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 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国内核心期刊 (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 2篇
(3)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本系列相关发明专利1项,并应用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
参加“双定”评价的,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 (SCI、SSCI、EI 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合作(排名前二)出版专著 1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排名前三) 完成发明专利1项。
第四章破格评审
第十六条正高级工程师
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并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系列工作 3 年以上,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高级工程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电子信息工程类重大科研课题。
(二)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电子信息工程类工程项目 (项目批复资金累计1亿元以上)。
(三)在《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或《Journa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CST)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四)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五以内)或获得省科学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以内 )。
第十七条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二等奖以上、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 (区、市)人民政府认
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第五章援XX人员申报职称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 XX自治区有关规定,援XX期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XX 评审职称,对下列条件不作要求:一)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二)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XX 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三)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援 XX 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 XX 干部人才在 XX 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等。
第六章 申报材料第
二十条 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 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 4 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 1份;无年度考核表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近 3 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合格通知单、证书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论文、专著原件及封面和目录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荐材料1份(含岗位设置情况、通过评审后是否可以及时聘任情况).
(二)委托评审函 1份。地(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区直部门、国有企业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按照《关于印发《XX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由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情况考核意见。
(四)推荐公示结果材料
(五)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考核意见
(六)资料初审情况(推荐单位负责资料初审,并进行量化赋分后,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 )。原件由推荐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如发现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情况,严格按照《XX 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XX 人社发 [2018]185 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现任职称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 12月 31 日,取得业绩、学术成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之日。
第二十四条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可作为申报正高级职称加分项:
1.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类奖励 2项(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区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限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 XX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2.量化赋分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