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23年首次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列表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因未在规定的期限(3月1日-3月31日)提交年度报告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北京43家、湖北20家、河南18家、重庆13家、湖南11家、浙江10家、江苏8家、四川7家、上海5家、广东4家、江西4家、辽宁4家、贵州3家、河北3家、陕西3家、山东2家、内蒙古2家、广西 黑龙江 青海 天津 新疆 云南各1家
注:红色标注的8家企业经营状态为“注销”;蓝色标注的经营状态为“吊销”。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二)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三)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六)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七)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若想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应主动提交年度报告及逾期情况说明,经所属地方局审核合格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