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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

2023-06-08 07:59:04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2

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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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高质量建设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打造全市创新创业新标杆,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以及本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在社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本办法主要对社区项目的入驻条件、政策扶持、入驻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社区范围为滨海湾湾区一号二期及其他经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社区指挥部”)同意纳入的场地。

第三条社区入驻项目分为科技型企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商业配套项目三类。

第四条社区场地使用遵循高效集约的原则。除商业配套项目场地外,社区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

第五条 社区指挥部负责社区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的统筹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 和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湾控股公司”) 共同负责社区项目的入驻审批;滨海湾控股公司负责对接经社区指挥部产业招商组(以下简称“产业招商组”) 审核通过的项目,签订社区入驻项目租赁合同,做好项目入驻场地安排等工作;产业招商组负责开展项目洽谈、项目审核等业务,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市科技局和新区管委会负责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定上报等工作:市科技局和新区管委会财政分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和新区管委会财政分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社区指挥部组建社区专家库,专家主要来自于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重大创新平台、龙头企业等单位,参与社区项目论证及后续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产业类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2.重点引进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等领域项目。

(二)符合相关入驻条件、

1.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相当或以上水平的,或经社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的企业可入驻社区,论证标准另行制定并经社区指挥部审议通过后执行;

2.其他符合社区产业发展规划,经社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核通过的项目。

(三)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1.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4.企业和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5.社区指挥部规定的其他经营要求。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符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的项目类型要求;

(2)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 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新 型研发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包括法律、 会计、审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市场推广、营销策划)等 科技服务项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商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项目以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

2. 具备开展相关经营业务条件

(1)经东莞市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经营合法;

(2)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及业务人员。

(二)金融项目入驻条件

1.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引进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融 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风险投资基金 (VC)、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PE) 等股权投资机构,融资路演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合。

2. 具备开展经营资质条件

(1)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服务;

(2)股权投资基金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备案登记;

(3)经省、市有关部门或新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4)经社区指挥部审核同意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

对于提供基础服务、生产性服务、市场服务等其他服务内 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合法经营、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 的服务设施和业务人员的条件下,经社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核通过后可入驻社区。

第九条 商业配套项目入驻条件以滨海湾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设立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科技 型企业项目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 金由市科技局、新区管委会按照1:1 的比例统筹安排,市科技 局负担部分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中统筹安排,划拨到新区管委会的专账进行管理;新区管委会 负担部分从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预算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新入驻社区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项目租金补贴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项目,入驻后给予 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 年减半补贴,超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年度研发投入 300万元以上的重点科技项目或属于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主管 部门重点支持引进的项目,租金补贴面积、期限和幅度,由社 区指挥部研究确定。租金补贴由滨海湾控股公司(或社区范围 内其他场地业主单位)根据与入驻项目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季 度定期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租金补贴优惠期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科技服务业项目补贴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条件的科技服务业项目, 入驻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长12个月的办公场地租 金全额补贴,分两年执行,每年最长补贴6个月。租金补贴申请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支持入驻项目为东莞企事业单位(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 技术服务,对年度实际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交易额按照最高不超过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科技企业培育奖励

鼓励入驻社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科技服务业项目孵化培育或引进科技型企 业,每引进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东莞市瞪羚企业、 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境内资本市场或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上 市企业落户滨海湾新区的,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项目主体10万 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四)生产厂房租金补贴

项目入驻社区后3年内获认定(含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且在滨海湾新区租赁自用生产厂房的,给予实际缴纳 租金(房租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除外)50%的补贴, 每家企业每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时长不超 过24个月。入驻社区后、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前所发生的租金纳入补贴范围。

(五)创新创业启动资金

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基金(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入股,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 年的,或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项目总立项金 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六)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鼓励社区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研发费用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七)购买科技服务补贴

支持社区企业对外购买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和公 共实验室等科技服务。按照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八)举办科创活动补贴

社区企业或机构在社区举办或承办经社区指挥部批准支持 的新产品发布会、科技成果交流会、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 议等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九)人才生活性补贴

对入驻社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才, 给予每人每月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补贴2500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和机构3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支持

对社区企业和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优先协调安排公办 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对入读民办中小学的, 给予学费补助,其中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5000元的,据实补助; 一学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在补助15000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 一学年学费最高补助30000元。每家企业和机构每年享受上述两项政策补助累计人数不超过3人,具体指标数以当年学位需求以及企业和机构经营贡献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社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重大项目,社 区指挥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对于同时 符合本办法与滨海湾新区其他办法的事项,社区项目优先申请 本办法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已享受东 莞市和滨海湾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或就高补 差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政策的受理和实施按照当年度公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十三条 产业招商组通过小分队招商、上门拜访等方式, 与意向入驻社区项目开展项目洽谈,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形成意向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程序如下:

( 一 )申请

列入意向项目清单的项目依托单位或团队向产业招商组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科技型企业入驻申请表》(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入驻申请表》)或《东莞滨海湾国际开 放创新创业社区现代服务业项目入驻申请表》(以下简称《现代服务

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2.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材料;

3. 创新创业计划书;

4. 申报指南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其中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查验原件。

(二)审核

1. 科技型企业的入驻审核产业招商组受理申请资料后,对其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相 关条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移交专业机构或专家 进行评分和论证。论证通过的,产业招商组在《东莞滨海湾国 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项目项目招商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

2.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审核产业招商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入驻条件组织开展审核。审 核通过的项目,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项目人均办公场地(不含公共服务场所)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上述审核通过的项目,社区指挥部、滨海湾控股公司和项目方共同拟定入驻场地。

(三)审批

通过审核的项目,社区指挥部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对审核 通过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议,并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批意见。

(四)合同签订

经审批同意入驻社区的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招商审批 表》,与滨海湾控股公司(或社区范围内其他场地业主单位)签 订《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租赁合同》,合同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商业配套项目由滨海湾控股公司组织开展申请 受理、审核、审批等入驻工作。租赁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 上的项目,经滨海湾控股公司审批同意入驻社区后,报社区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社区必要的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或科技服 务业项目,社区产业招商组提出入驻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租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现代服务业 项目,商业配套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滨海湾控股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除孵化器(众创 空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租赁场地。如 发现违约改变租赁场地用途、转租租赁场地,滨海湾控股公司 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滨海湾新区相关部门收回 已资助的款项,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时,项目承担方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项目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经营要求依法依 规经营,如发现不相符情况,或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和 不充分利用场地,或未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滨 海湾控股公司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东莞滨海湾新 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实施,自2023年6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 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 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所涉及的申报表格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KXJSJ-202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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