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3年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本指南发布之日。
三、扶持条款
《办法》第十一至第二十四条。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申请扶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2022年度专业服务业的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其中,专业服务业是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发改产业〔2013〕468号)中的会计服务、评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八类。
五、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