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二十一条。
二、资助标准
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不予资助,但不包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除:
(一)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
(二)维权项目中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四)至申请人提交申请日止,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海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四、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受理时间
2023年5月25日9:00至2023年6月16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