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06-08 20:56:16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4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各区(市)县建设500千伏变电站

(一)支持政策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每座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1亿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新增建设一座500千伏变电站,额外给予20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对纳入成都市能源发展规划的500千伏变电站,变电站投运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转报属地经信、财政部门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和竣工投运证明材料。

二、支持各区(市)县建设地下电力通道

(一)支持政策

对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1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输电电力通道任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期建成投运的,给予实施建设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成都市市域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上的地下公共输电电力通道建成投运〔不包括综合管廊和随城市道路新(改、扩)建的电力通道,以及由市级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并经竣工审计后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

2.对于跨区(市)县的项目〔包括本地政府出资在其他区(市)县建设的项目〕,委托牵头区(市)县统一建设的,由牵头建设的区(市)县组织申报,补助资金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三)申报材料

1.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2.由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书(会议纪要、能源工作要点等);

3.项目立项批复;

4.对于跨区(市)县的项目,涉及区(市)县的委托或协议书;

5.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三、支持供电公司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政策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变电站建设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

(三)申报材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通过市经信局“政策找企业”平台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原则在每年3月前申报上一年度已投运项目。

四、支持供电公司配电网建设

(一)支持政策

对按计划建成的实现网格内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满足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标准的网格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每个网格奖励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配电网格建设投运后,达到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满足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标准,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

(三)申报材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网格是否达到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相关证明材料;

3.单个网格包含的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4.单个网格包含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通过市经信局“政策找企业”平台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原则在每年3月前申报上一年度已投运项目。

五、支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应用

(一)支持政策

鼓励用户侧和产业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在市发改委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给予以一定支持。

(二)申报要求

由各区(市)县发改部门按照市发改委《关于申报2022年生态文明建设储能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22〔53〕号)及后续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六、支持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

(一)支持政策

对成都能源大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成都能源大数据中心基本功能运行正常,软硬件平台、展示平台搭建完成,相关数据能传到“智慧蓉城”运行平台。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报文件;

2.上级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软硬件平台、展示平台主要设备购买(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4.数据接入“智慧蓉城”运行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市经信局“政策找企业”平台申报。

七、其余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4号)一致。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回应有关问题,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二)除第五条支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应用外,本细则资金申报不再另发申报通知,在满足申报条件后,由申报主体及时申报,视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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