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合计近2000万!!!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奖励项目
申报时间:
2023-06-01 至 2023-06-21
资助内容&支持标准:
对2022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企业增长1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增长10%以上、2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增长20%以上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3%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单季无产值数据且2022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为正的企业,按照企业2022年度第三季度单季产值的1%给予奖励。
对2022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予奖励:
对企业增长1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增长10%以上、2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增长20%以上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2%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中,2021年第四季度单季无产值数据且2022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为正的企业,按照企业2022年度第四季度单季产值的1%给予奖励。
对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予以奖励:
对降幅收窄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6%奖励;
收窄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7%奖励;
收窄2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8%奖励。
对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予以奖励:
对降幅收窄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5%奖励;
收窄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6%奖励;
收窄2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7%奖励。
第三或第四季度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企业,第三或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由负转正的,正增长部分对应产值按照上述第1、2条予以奖励;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按照上述第3、4条予以奖励。
单个企业依据上述第1、2、3、4条政策获得的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依据第3、4条获得的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本部分政策奖励标准的企业,全年增加值率低于22%的,按照“企业全年增加值率÷22%”的折扣享受奖励。“企业增加值率”为企业(集团)的年度增加值率,计算方式为“2022年1至12月累计增加值÷2022年1至12月累计产值×100%”(相关数据以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本部分政策与市级政策不叠加享受;企业申报本部分政策奖励的,应扣除市级奖励金额后享受奖励。
上述第6、7、8条按照顺序依次执行。
专项条件:
1、企业(集团)为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集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2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
(2)2022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
(3)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且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
(4)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且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