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按照《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3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对初审合格的基地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基地按程序开展核实。结合专家评审和核实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发文公告。
(三)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后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称号。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和运营情况存在问题的基地,通过专家评审和核实的,有效期重新计算。到期示范基地本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的,取消省级示范称号。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通过我厅网站公布。
2、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对初审合格的基地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基地按程序开展核实。结合专家评审和核实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发文公告。
(三)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后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称号。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和运营情况存在问题的基地,通过专家评审和核实的,有效期重新计算。到期示范基地本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的,取消省级示范称号。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通过我厅网站公布。
3、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各市(州)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聚集更多培育孵化功能和服务能力强的基地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基地申请材料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四)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2)、《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被推荐单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资料一式一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含word及PDF)光盘一并报送。
(五)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效期内示范基地每月3日前将上月服务情况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及时报送。
2023年1—5月尚未完全填报服务情况的示范基地,可在6月15日前进行补报,到期不能按时填报服务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差且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我厅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基地需重新申报,对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4、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参考目录见附件6),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省级示范基地”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5、政策支持
(一)对运营情况良好、服务能力强,且符合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上报。
(二)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