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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

2023-06-20 20:31:07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的通知

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18日

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合政秘〔2021〕79号)和《2023年合肥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合亩均办〔202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下同)的12月31日在统计库为准。本办法所称企业一般指独立法人。

探索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标准厂房等亩均效益评价。

(二)特殊情况

设免评企业、不评价企业、暂不评价企业三类情况。具体名单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亩均办”)备案。

1.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综保区内的企业。

2.不评价企业:已注销、搬迁至外市、破产拍卖以及无自有土地的停产企业。

已破产、停业但是土地未退出的企业仍参与评价。

3.暂不评价企业:对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企业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视为过渡期;对已入库实施技术改造1亿元以上、搬迁入园或重大项目建设期等采取转型升级举措的企业,不满2年的,视为提升期。符合以上情况的企业,可列入暂不评价名单。

暂不评价企业自愿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行文报市亩均办备案。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亩均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6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5分、25分、15分、5分、5分、5分,总分值100分。

2.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等2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70分、30分,总分值100分。

全部参评企业总税收、营业收入两项基础数据采用2年的加权平均值,评价年度数据占70%、评价上一年度数据占30%。若参评企业只有评价年度数据,无评价上一年度数据,则按照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计算。

3.综合素质加分项。为引导鼓励企业全方面发展,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转型发展、质量品牌等方面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企业各类综合素质加分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具体综合素质加分项细则见附件1.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选取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或增设其他评价指标,酌情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

(二)得分计算

1.基准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基准值参照全部参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该指标均值的1.5倍设定,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0分。

2.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5+(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5+(亩均利润/亩均利润基准值)×15+(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5+(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基准值)×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5+综合素质加分。

(2)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7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30+综合素质加分。

(三)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预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

1.保档升档类

(1)评价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6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定为A类;评价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保档B类。

(2)评价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超过8%以上的企业保档B类。

(3)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定为A类;单项冠军产品保档B类。

(4)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保档B类。

(5)合肥市近三年本地上市(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企业保档B类。

(6)评价年度首次入规的企业保档B类。

(7)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定为A类(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规上参评企业的1%)。

2.限档降档类

(1)评价年度规上企业总税收低于200万元和规下企业总税收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限档B类(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除外)。

(2)评价年度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定为D类。

(3)对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年度退规的,限档B类。

(4)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限档C类。

(5)对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存在数据造假、空壳替代等弄虚作假行为享受政策的企业以及当年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定为D类。

(6)未经备案审批将工业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的企业,定为D类。

限档降档类原则上操作权限高于保档升档类,因降档导致A类比例不足时,可由后续满足条件的企业递补至A类,总体要求A类企业不超过全部参评企业数量的20%,D类企业不低于全部参评企业数量的5%。若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报市亩均办最终审议。

(四)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得分和定档调档后的综合评价水平由高到低排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一排序。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前20%(含)。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在20%—65%(含)之间。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在65%—95%(含)之间。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提升、改造、帮扶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后5%。

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企业数超出分类比例的,得分相同的企业以亩均税收高低进行排序,不改变分类比例。

采矿业(包括行业大类代码为08、09、10)、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包括行业大类代码为13、14、15、16)分别单独评价,取得评价结果后,并入总体评价结果,不影响其他企业评价结果。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评价分类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流程

(一)评价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各类媒体、政策解读会、送政策进企业等形式广泛宣传亩均效益评价相关政策,准确发布评价工作信息,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转变发展理念,主动配合参与评价工作。

(二)企业名单确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准确摸排,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列入免评企业、不评价企业、暂不评价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并将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市亩均办。市经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定企业名单,一次性向县(市)区、开发区反馈问题并协调一致。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再次对企业名单确认,并正式行文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至市亩均办备案。

(三)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见附件3)分别对企业(包括参评企业、免评企业、暂不评价企业)主要指标项、综合素质加分项、定档调档项等数据进行整理,及时报至市亩均办。

(四)数据核实计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参评企业,核实企业参评数据,填写评价数据核实表。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收集反馈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对应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做好反馈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督促、审核本辖区企业数据核实、确认情况,确保参评企业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企业参评数据按时报至市亩均办。企业数据确认完成后,由市亩均办计算得出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示公布

市亩均办对评价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在公示期收集反馈情况并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市亩均办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市亩均办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

(六)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评价结果,积极开展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深入推广“亩均英雄贷”,实施差别化水电价、分档财政奖励等差别化政策应用,推动金融信贷、要素配置、分档财政等差别化政策落地生效,助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强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力量,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本办法用于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区域主导产业和企业特点,实施具有区域特色的亩均效益评价。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情况列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四)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有违法违规、瞒报漏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市亩均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1年。

综合素质加分项细则

序号
加分项
加分细则
数据来源
1
专精特新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1.5分;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加1分
市经信局
2
研发机构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加1.5分;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院士工作站加1分,最多不超过4分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
3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0.3分
市科技局
4
科学技术奖
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企业加1.5分,省级科技奖的企业加1分
市科技局
5
发明专利授权
评价年度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数,每个加0.1分,最高1分
市市场监管局
6
绿色工厂
国家级绿色工厂加1.5分;省级绿色工厂加1分
市经信局
7
智能工厂
省级智能工厂加1分
市经信局
8
示范企业
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加1.5分,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加1分,不重复累加
市经信局
9
技术改造投资
评价年度技改完成投资5000万及以上加1分;2000万-5000万加0.8分;500万-2000万加0.5分
市经信局
10
质量奖
获得中国质量奖加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加1.5分,省政府质量奖加1分,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加0.5分,市长质量奖银奖加0.2分
市市场监管局
11
品牌
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加1.5分;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等)加1分
市经信局
市市场监管局
12
标准制定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加1.5分;作为第二、第三起草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加1分;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加1分;作为第二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加0.5.最多不超过3分
市市场监管局
13
进出口贡献
评价年度进出口额超1亿美元的企业加0.3分,超5亿美元的加0.5分,超10亿美元的加1分
市商务局

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一、评价指标解释

1.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企业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中,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免抵调库,以及国家出台的阶段性缓税政策和省政府出台的跨周期调节缓税政策,企业在到期后缴纳的,均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2.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计算得出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3.亩均利润(单位:万元/亩)=利润总额/用地面积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填报。

4.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总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5.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总营业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6.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7.用地面积:指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企业占地数据应按照各类情况,按下列方式统计,汇总计算得出。企业占地数据应包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用地(包含未使用的部分):

第一,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第二,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有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或厂房、办公场所等建筑物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租赁企业占地面积=租赁合同建筑面积/宗地现状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

第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以测量报告数据为准。

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不满3年的,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

关于“一企多地”和“一地多企”有关情况的界定:

“一企多地”,即同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或实质性同一企业)分别在多个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可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市亩均办备案,可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并确定唯一的参评企业,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各项指标数据合并计算。

“一地多企”,即一块工业用地存在出租企业、一个或多个承租企业,将每个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单独计算。其中,企业存在租赁行为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亩均办备案,出租方企业在计算用地面积时,可将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且符合依据租赁合同评价年度租赁期满9个月的土地(含厂房)予以扣减,其他出租面积一律不予扣减,未备案的不予核减。

二、有关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企业用地面积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建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确认。

4.企业税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研发加计扣除费用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职工人数由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6.综合能源消费量由企业提供分品种能源消费量,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7.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由企业申报,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单 位
工    作    分    工
1
市经信局
 
负责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提供全市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工厂、绿色工厂、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和技改投资企业名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国家级和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2
市发改委
提供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3
市科技局
提供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名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牵头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企业实际用地(含租赁)面积等数据调查取数,并对企业实际用地(含租赁)面积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5
市生态环境局
提供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6
市商务局
提供企业评价年度进出口额等数据,并复核确认;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7
市应急管理局
提供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8
市市场监管局
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辖区等信息;审核企业提供的标准文本和标准制定相关文件,提供企业评价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提供企业获得国家级品牌(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省级品牌(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银奖名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9
市统计局
提供企业行业分类、行业代码等
10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提供全市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11
市税务局
提供企业参评年度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研发加计扣除费用等数据,并复核确认;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12
各县(市)区、开发区
 
广泛宣传“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核实本辖区参评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议列入免评、暂不评价、不评价企业的名单和建议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的名单,并按要求行文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实际用地(含租赁)面积,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各县(市)区、开发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参评年度入库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组织本辖区参评企业的数据核实、确认工作,确保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确认
 
13
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的数据,由相关成员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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