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展2023年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一、扶持对象
(一)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各区委宣传部负责认定本辖区影视企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影视企业:1.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以及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应体现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影视相关活动;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3.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二)在厦拍摄的影视企业。
(三)在厦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
2.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的。
3.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5.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二)支持建设影视剧本创作基地。
(三)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
(四)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五)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六)支持电影发行。
(七)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
(八)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动画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
(九)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
(十)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
(十一)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大型影视活动。
(十二)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十三)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除《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中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奖奖励外,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除《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第十二条条款中外地来厦拍摄剧组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基地)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基地)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扶持项目发生费用时间(以票据为准)、税收时间(增值税按年度入库期,所得税按年度所属期),必须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