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专利代理行政处罚标准,我局正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使该《基准》的制定工作符合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基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ipfw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邮政编码:210032.信封上请注明“关于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改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反馈至:(025)83279984.文头请注明“关于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改意见”字样。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7日
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江苏省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行使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第三条知识产权部门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严重损害委托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行业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二)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或者给委托人、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三)在知识产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一年内累计达1000件及以上或者主动撤回后再次提交相同申请文件50件及以上的;(五)一年内因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累计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重大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第四条知识产权部门发现专利代理师存在《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一)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或者给委托人、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二)在知识产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一年内因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累计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四)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重大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第五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的情形及其适用,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第六条当事人具有本基准所列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具有本基准所列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条实施专利代理行政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罚款的倍数(数额):(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倍数(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倍数(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三)从重处罚的,罚款倍数(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的,最低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以零计算,但拟罚款倍数(数额)不得为零。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本基准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解释。第十条本基准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