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青少年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及“某直播”均设置“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出现弹窗提示。该模式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阅览的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限制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
根据上述软件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被告某公司运营的APP却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以“限时免费”吸引用户安装并开启该功能。一旦开启,用户再打开音视频平台时,该APP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使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变动了其产品功能,妨碍、破坏了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