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5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X3595
法定代表人:赵XX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二十七条
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与北京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东莞度X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体系认证协议书》,以壹万柒仟元(¥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北京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Q868776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S86639916)、《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981772)、《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027590)和东莞XX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Q8607661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E862790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S8686977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19757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182520)共9份认证证书,上述证书颁证机构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通过对公帐户(收款帐号:110917642210301.收款人:北京XX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开户行:招商银行)收取上述2家单位购买认证证书费用壹万零贰佰元(¥10200元)作为首付款,然后将上述2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信息,发给网上一个微信群里的办证人员“梁X健”(微信昵称:A00认证咨询服务;微信号:A00XXXXfw)。三至七天时间内,“梁X健”将证书电子版发给当事人。2021年8月19日,当事人又通过公司对公帐户(收款帐号:110917642210301.收款人:北京XX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开户行:招商银行)收取上述2家单位购买认证证书费用尾款陆仟捌佰元(¥6800元),并将收取证书具体地址发给“梁卫健”,“梁卫健”将纸质认证证书直接快递给购买证书的2家单位。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给北京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了二张编号为№39916355和№39916356.合计金额为17000元的《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查,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通过公司员工刘X华 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建设银行6217***6992)给梁X健个人银行账户6228***8170(户名:梁X健,账号:62284XXXX9647258170/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转账壹万叁仟肆佰元(¥13400元),作为购买“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上述证书的费用。当事人对“梁X健”不了解,没有见过面,联系均是通过微信,无法确认其身份、工作单位等信息。当事人与“梁X健”也没有签订过业务合同、协议。“梁X健”曾与当事人联系的微信号已注销,现无法联络,之前联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等均没有保存。当事人、“梁X健”以及颁证机构“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均没有安排人员到上述2家单位开展认证现场审核活动。通过搜索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询到上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上述证书颁证机构“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任何相关信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上述证书颁证机构“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任何相关信息。当事人给上述2家单位购买的认证证书颁发单位“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当事人在给上述2家企业购买9份认证证书过程中收取费用共计为17000元,其开具发票的税额合计为168.31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6831.69元。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31.69元;
罚款金额(万元):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683169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23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