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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国际申请/专利开放许可/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等通知

2024-01-16 14:02:1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保障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施行,现将进入国家阶段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对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以后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5.1节办理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手续。

二、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援引加入

对进入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以后,且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3节办理援引加入的相关手续。

三、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费用减缴

进入日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

对专利权人自 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进行审查。

1. 提交时机。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2. 提交方式。专利权人应优选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3. 提交材料。专利权人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3节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

4. 关于费用。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实施减缴。

5. 审查与通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6. 登记与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事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7. 救济措施。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电话咨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办理的通知

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节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但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将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实施后予以受理。

1.业务类型。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包括:批量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变更、批量代理事项变更和批量联系人事项变更。

2.提交方式。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新增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功能,支持号单导入,每批导入的专利申请/专利号最多为100件,多于100件的,可以分批导入。当事人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提交。

3.提交材料。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如需提交证明文件的,还应当填写证明文件备案号。该证明文件备案号可通过办理证明文件备案获取。

4.关于费用。

批量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按照所涉专利申请(或专利)数量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同日提出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应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费用政策相关规定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变更、批量代理事项变更和批量联系人事项变更的,无需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5.审查与通知。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批量著录项目变更审批通知书。

6.关于公告。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7.救济措施。对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通知

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实施前,当事人应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

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的,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

1. 缴费方式。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该费用的,当事人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缴费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含专利代办处)当面缴费,国际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2. 缴费手续。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在DM/1表中勾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收费用的标记,并在收到传送通知书后尽快缴费。缴费时需填写传送编号和缴纳的费用名称,传送编号在传送通知书中记载,费用名称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申请文件已传送国际局的,申请人应直接向国际局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开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

3. 缴费金额及币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该费用的,当事人应通过国际局网站海牙体系费用计算器计算需缴纳的瑞士法郎金额,并按照传送通知书中记载的申请文件收到日所在月份的汇率(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海牙专栏)将其折算为人民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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