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资助类别
(一)港口类
1.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二)航运类
船籍港资助项目。
(三)邮轮客运类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申报要求
海铁联运资项目
1.申请条件。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量超过 1000 标准箱 (含)的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海江铁联运是指集装箱通过深圳港与省内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直接连接铁路定期班列的多式联运模式。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海铁或海江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 省内的资助标准为 200 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 300元/标准箱。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进出口重箱量超过 2000 标准箱(含)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2.资助标准
考核年度进出口重箱量排名前 50 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 10名,各资助90 万元;第11至第 30名,各资助80万元;第31至第 50名,各资助60 万元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3700 万元。
船籍港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水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2.资助标准。
(1)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
客船按照3000 元/客位给予资助,液化气船按照 300 元/立方米给予资助,其他船舶按照 60 元/总吨给予资助,每艘船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2)考核年度末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前 10 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名,资助 300 万元:第2至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4至6名,各资助 150万元;第7至10名,各资助100万元。
“深圳籍船舶”是指船籍港为“深圳”的营运船舶。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新增运力资助。不具有所有权的船舶在考核年度末运营满 1年,载重吨、总吨、客位或立方米认定均按 50%计算,否则不计入考核范围。受资助的新增船舶5年内注销登记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2.资助标准。
(1)次资助。
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A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含) 以下): 20 航次 (含)以内,资助 20万元/航次;第 20 航次以上,资助25 万元/航次。
B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以上-10 万总吨(含)):20 航次(含)以内,资助 25 万元/航次;第 20 航次以上,资助30 万元/航次。C类邮轮(吨位 10 万总吨以上): 20 航次(含)以内,资助30 万元/航次;第20 航次以上,资助35 万元/航次。(2)邮轮旅客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 15 万人次以下,按照 270 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第 15 万人次(含)至20 万人次,按照220 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第 20 万人次(含)至25 万人次,按照 180 元/人次给予资助;
获资助资金用于邮轮运营企业开辟航线、客源组织、市场推广和邮轮服务等业务活动。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经营深圳水路客运航线的水路客运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2.资助标准。
(1)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运距在 10海里以上,30 海里(含) 以内的,首年度 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度 25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2000元/航次。运距在 30 海里以上,60 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6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50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4000 元/航次运距在 60海里以上的,首年度 9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75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6000 元/航次。
(2)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载客定额在 90 客位(含)以上,250 客位以内的,首年度3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25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2000 元/航次。载客定额在 250 客位 (含)以上,首年度 6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50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4000 元/航次。
(3) 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
运距在10海里以上,60 海里(含)以内的,按照4000 元/航次给予资助。运距在 60 海里以上的,按照 6000 元/航次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