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专利行政机关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非常庞大,且呈现逐年快速上升的态势,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犯专利权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既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强化专利权保护、有力震慑专利侵权行为,将专利侵权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设立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也具有可行性。专利侵权行为的入罪将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专利制度作用发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是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精神产品,科技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更是既凝结了发明人大量的心血、汗水和智慧。专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犯罪的存在及其结果一般都表现为对秩序的破坏”,侵犯有形财产罪侵害的是财产秩序,侵犯无形财产罪侵害的也是财产秩序,其危害的严重程度有时并不亚于侵犯有形财产罪。
专利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专利侵权行为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破坏了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更是对国家法益的严重侵害。专利侵权行为的泛滥不仅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民族品牌的创建,还会降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创新主体对我国专利制度的信心,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专利制度鼓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成果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众的生活水平,甚至解决公共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社会问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会严重损害包括投资人、发明人等在内的群体投资和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热情,最终产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改善的负面作用。
2.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专利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专利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违法性,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专利侵权行为更是严重违反了我国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护专利权的规定,显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转变为刑事违法行为的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对于保护相关法益的刑法规范之藐视甚至无视之态度。刑法保护专利权相关法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专利侵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故意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具备无视甚至藐视刑法保护专利权规定的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是国家打击犯罪的最锐利武器,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通过采取财产刑、自由刑等严厉的处罚手段来惩罚罪犯及修复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都对保护专利权作了详细规定。
刑法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即对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或在许诺销售或销售产品的相关宣传材料中非法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给予刑事追究,根据刑法“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侵犯专利权人标记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行为更应受刑法处罚。一般来说,对于有明确动机或经过精心策划的犯罪,刑罚能够发挥其威慑作用。而专利侵权特别是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的专利侵权者大多都是经过精心准备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其本身不但具备利用被侵犯的专利技术的能力,而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也丝毫不怕可能需要承担的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将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规定为犯罪,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实施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的行为的违法者,发挥刑法的教育和强制功能,才能产生较好的遏制和震慑作用,让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以上内容选自《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第35-42页:《增设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的分析及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