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商标权刑事保护立法现状

2024-02-26 18:42:15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01、商标权刑事保护立法现状

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商标管理的法律规范,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最早是1979年刑法中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的规定。随着20世纪90年代假冒商标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逐渐凸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1993年《补充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扩大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保护对象范围。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1979年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单独设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其中的侵犯商标权犯罪吸收了1993年《补充规定》中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有关规定,在该节的前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基本上符合《TRIPS协议》对于商标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要求。在后续多次修订直到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十)中,涉商标类犯罪的罪名也一直未进行修改、增加,虽然在2004年和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相继颁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07年《解释二》),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又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意见》),对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扩大解释,但其基本罪名一直稳定未变。

目前,对侵犯商标权刑事责任追究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三个罪名和2004年《解释》、2007年《解释二》及2011年《意见》。

02、侵犯商标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因此商标权也属于商标权人的私权,侵犯商标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首先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使用权、禁止权和转让权等。

侵犯商标权犯罪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和竞争力,不仅给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我国刑法将侵犯商标权犯罪设置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也说明了其所侵犯的法益包括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

商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它一方面鼓励了企业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让其免受混淆和欺骗。因此,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商标相关法律在公共利益方面追求的目标,以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商标相关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侵犯商标权犯罪所侵犯法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内容选自《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8期 第23-27页:《我国商标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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