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其中对国内专利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7万元/件。
2.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件。
3.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件。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2万元/件。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件。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10万元/件。
7.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含集体商标)奖励5万元/件。
8.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
(1)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0.1万元的奖励。
(2)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0.3万元的奖励。
(3)对举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价值线索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写到:六、强化部门协同治理。要协同和支持科技、教育、工业信息化等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评价标准,加强评审、认定工作管理中的专利质量评价,有效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突出质量导向。要协同市场监管、科技、财政等部门,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坚决杜绝重复资助、超额资助、清零奖励、变相资助、大户奖励等情况。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协同市场监管、公安、信用监管等部门,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领域涉嫌违法违规的重点问题线索,依法从严处置。
2022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2022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中5.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中写到: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必须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融市监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奖励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规〔2023〕2号)、《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柳知规〔2022〕1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融办发〔202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是指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柳州市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结合融水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补助。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事项,提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事项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奖励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奖励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融水县辖区内符合有关奖励补助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奖励补助对象不包括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 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事项和奖励标准包括:
(一)奖励事项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2.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7.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含集体商标);
8.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7万元/件。
2.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 1万元/件。
3.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件。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2万元/件。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件。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10万元/件。
7.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含集体商标)奖励5万元/件。
8.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
(1)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0.1万元的奖励。
(2)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0.3万元的奖励。
(3)对举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价值线索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的补助事项包括: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及广西专利奖;
(二)获得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
(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四)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
(五)运营高维持专利;
(六)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
(七)研制标准必要专利;
(八)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
(九)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十)其他符合知识产权补助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补助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万元/件。
(二)获得中国专利银奖15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银奖8万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件。
第九条 获得广西专利奖的补助标准。
(一)获得广西专利特等奖10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8万元/件;
(二)获得广西专利一等奖8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一等奖奖金5万元/件;
(三)获得广西专利二等奖5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二等奖奖金3万元/件;
(四)获得广西专利三等奖3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三等奖奖金2万元/件。
第十条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试点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的补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园区20万元/个、试点园区10万元/个;
(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优势企业5万元/家;
(三)广西中小学发明创造示范单位5万元/所。
第十一条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标准。
(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并有效实施3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家;
(二)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并有效实施2年以上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第十二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的补助标准。
对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出达标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择优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组合。
第十三条 运营高维持专利的补助标准。
对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年以上实施运营的发明专利,前三年按照每件专利当年实缴年费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补助标准。
对通过质押专利权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人,参照《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给予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补助。
第十五条 研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补助标准。
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中,融入自主核心专利技术,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六条 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的补助标准。
对企业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
第十七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补助标准。
(一)对为本县专利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免费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和参与侵权案件查处的聘请的柳州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0.1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对受上级法院、司法局、知识产权局或维权援助机构委托,为本县专利纠纷提供无偿诉前调解服务的调解员,案件成功调解后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0.02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对为本县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结案后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0.1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补助标准。
对新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给予综合申请注册费用50%的补贴,每注册一件商标补贴不超过0.3万元。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奖励补助事项申请核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应在奖励补助经费领取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领取工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所获奖励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党中央不断释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及商标品牌激励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号,把全面加强知识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创新发展格局,作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中之重。制定知识产权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知识产权奖励范围、方向和标准,进一步支持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优化商标品牌发展环境;是为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增长积蓄培育新动能,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知识产权及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20〕8号);
4.《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桂市监规〔2019〕7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桂财规〔2023〕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桂市监函〔2021〕2676 号);
7.《柳州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方案(2021-2023年)》(柳政办〔2021〕70号)。
8.《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柳知规〔2022〕1号)
9.《柳州市“创新引领工业强柳”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 年)》(柳政办〔2022〕91号)。
10.《融水苗族自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融办发〔2020〕22号)。
三、《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分四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第三章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总共二十四条。根据我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办法(试行)》中明确了我县知识产权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补助事项及补助标准、资金管理、申报要求等。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办法(试行)》的奖补范围及申报人要求(第二、第五条);二是明确奖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第四条)。
(二)关于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办法(试行)》第二章聚焦知识产权全链条,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给予支持,设立各项奖励补助事项并明确奖励补助标准:一是明确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第六至第七条);二是明确补助事项及补助标准(第八至十八条)。
(三)关于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第三章明确奖补经费管理及使用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经费管理原则、来源、使用方式及使用要求(第十九条);二是严肃处理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十一条)。
(四)关于附则。一是明确奖补经费领取要求(第二十二条);二是明确《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第二十四条)。
四、政策主要特点
(一)应对知识产权政策转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鉴于我县有效专利获授权量,特别是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柳州市的状况,为进一步鼓励创造创新,在“十四五”期间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还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办法(试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重点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运用及保护。激励广大企业争创品牌,推动地理标志商标、区域品牌建设和境外商标注册,特别是地理标志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推动特色产业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发展。知识产权全链条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在全链条各环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和扶持作用,能助推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全方位发展。《办法(试行)》从全链条各个环节入手,采用奖励与补助结合形式进行激励引导。包括通过奖励自治区以上专利奖,补助高价值专利培育、标准必要专利研制和高维持专利运营引导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创造;通过鼓励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展专利导航,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通过奖励优秀服务机构与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相结合,推动服务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三)重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试行)》明确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经费,对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公益活动予以补助,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推动形成协同保护新格局。
五、政策咨询渠道
负责解读本政策单位: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北路148号,电话:0772-5122374.邮箱:rsxscjgj@163.com。 融水县财政局,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华强路90号,电话:0772-5122408.邮箱:rsxc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