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2024-03-09 13:54:05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握“双区”驱动、 “双区”叠加发展机遇,全 面推进 “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  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人工智能类(含计算机视觉、智能语  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  机交互、人工智能芯片及智能传感器、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  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人工智能硬件终端、人工智能系统集成等)独立法人机构以及区内外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概念验证、小试、 中试等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 30%、不超过 2000 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 2 家。

第五条  支持建设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

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 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人工智能企业数量占在 孵企业比重达 70%及以上” ),连续 3 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 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 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 50%、不超过 100 万 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对入驻龙华区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 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 20 万元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助 3 年。每年认定的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不超过 3 家。

第六条  推进人工智能应用

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对被认定为省 级、国家级人工智能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智能 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等的企业(项目),经审核,分别给予省级 20 万元、国家级 3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按照国家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

鼓励市场主体(非代理机构)购买人工智能初创企业的创新 产品和服务,对于区内首购龙华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创新产品和 服务的市场主体,经审计,给予实际交易金额 30%、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人工智能投融资项目

( 一)经评审,对近 2 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人工智能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 2 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 轮实际投资资金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同时有多家基 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认定为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 元奖励,入选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

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人 工智能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 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措施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 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 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 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资助的,按获得 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登记、实 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不迁离我区(本措施第八条明 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 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 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 “ 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 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 舍不入)。本措施中 “近 2 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 年内。“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提及的评审、认定、评估、审计、年度考核等均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