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江苏高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主观恶意大,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3-17 15:07:55  来源:知产宝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7

——上诉人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借商业合作之际抢注商标权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著作权,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行政(行业协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网络商业诋毁、抢注并囤积商标等方式全方位打击商标权利人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大的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侵权人滥用知识产权制度,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权人相同和近似商标,商标权人请求停止实施商标抢注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79号

二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452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袁 滔审判员 张长琦审判员 唐 静

法官助理

冉子蘅

书记员

王媛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家山路355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1幢J5400室。法定代表人:陈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西横港街21号。法定代表人:姜毓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三、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五、驳回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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