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展望

2024-03-19 20:41:30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韩月 夏丽  浏览:3

01、突出图形用户界面表达

我国《专利法》第2条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了必须富有美感的规定,美的观念随社会和文化的变迁而变化,审美趣味与社会阶层有直接的联系,不同的社会阶层仍存在审美与喜好的不同,因此对于审美趣味的统一很难达成共识。2008年专利法修改,有学者提出将“富有美感”改成“具有装饰性”,装饰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同时有利于区分技术性专利与外观专利的区别。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种类之一,结合了计算机科学、美学、心理学、人体工程学的系统性设计,不只是功能性的表达,更是设计性的表达。但是,该功能性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功能性,图形用户界面的功能性并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而是为了通过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特定人群审美要求进一步吸引用户,以达到适消性,并形成用户粘性。

后现代主义冲破了现代主义设计语言上的“装饰无用”、“少即是多”,开始强调历史文化的渗透及个性发展,设计逐渐超越功能,成为多元化及自由化表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节第25条保护要求规定,对于工业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不应过多的展现功能性,而应当突出设计语言本身的表达。

02、外观设计单独立法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在本质、授权和侵权、判断标准、理念上均不相同,欧洲各国,包括韩国、日本外观设计均已单独立法,我国应当适时代发展需求和国际趋势,将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单独立法既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也有利于协调专利法的内部关系,还可以拓展设计空间、驱动设计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图形用户界面与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十分契合,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更加细化与全面保护,有利于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水平。

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将第二条第4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从法条上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这意味着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以上内容选自《河南科技》2022年第16期第128-133页:《基于审查视角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