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产业园区集体食堂经营者为园区规模化提供物美价廉的日常餐饮服务,优化产业园区的营商环境,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资助政策
(一)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园区集体食堂,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二)推动园区集体食堂规范经营及管理提升,对规模化经营的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每家集体食堂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资助标准
(一)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米及以上,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不含税年租金(不包括管理费、物业费)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二)对规模化经营的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的,每家集体食堂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本项目不得与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4.持有有效的餐饮管理服务方面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配有营养师;
6.资助年度内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具有隶属于(仅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申报主体的3家(含3家)以上园区集体食堂(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发票的购买方、银行支付凭证的付款方必须为申报主体,申报门店(分公司)收款单位须为同一单位或者总公司),每家园区集体食堂租赁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供餐座位每100平米不低于25个,工作日午餐供应菜品均不少于50种;
7.“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A奖励项目须为资助年度内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A级;
8.“南山区熟食中心”奖励项目须为资助年度内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
9.资助年度未享受政府租金减免或补贴(因疫情享受减免或补贴的情况除外)的门店(分公司);
10.未被重新认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与“南山区熟食中心”奖励的门店(分公司)的;
11.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